索  引  号 014000810/2021-00004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1-01-11
标        题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全省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1230日印发,自20213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省综合交通法规制度体系,明确界定了省、市两级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对谋划普通国省道长远发展、依法推动普通国省道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背景

截止2019年底,我省普通国省道总里程12254公里,其中,一级公路占比78%、二级及以上公路占比99%。在公路交通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总体维持良好的公路技术状况。2019年底,普通国省道MQI达到94,优等路率达到91%。普通国省道作为覆盖范围广、提供服务普遍、公益性强的交通基础设施,是我省公路网中的重要支撑骨架,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我省普通国省道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如建设、养护主体不够明确,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够明晰,公路建设、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上位法有关确定普通国省道管理主体的要求,亟需制定《办法》予以解决和落实。

(一)是充分发挥普通国省道骨干支撑作用、贯彻落实交通强国战略的迫切需要

普通国省道建设是展示江苏交通运输发展成果的重要窗口。未来一段时期内,我省普通国省道的建设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规范和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既是确保普通国省道建设质量、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犯、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提高公路使用效益的重要抓手,也是进一步发挥普通国省道的骨干支撑作用,推进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落实交通强国战略的重要途径。

(二)是合理界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现实需要

普通国省道管理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普通国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0年,《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20〕14号)发布,明确了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但目前我省尚未出台界定省市之间普通国省道相关职责的规定。制定《办法》既落实了上位法有关规定和有关改革要求,又明确划分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职责。

(三)是明确普通国省道发展新导向的客观需要

新的宏观环境对我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普通国省道管理职责提出了新要求。如加强公路建设、推广公路养护新技术应用,推动公路服务设施建设,提升普通国省道的品质、信息化和绿色发展水平等,需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通过制定《办法》,明确发展方向、落实工作要求。

二、起草过程

2018年2月,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召开由省有关部门、高校、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明确《办法》起草的思路、原则、框架和重点内容等。2018年3—10月,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办法》调研、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等审核工作,经省交通运输厅第1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形成《办法》(送审稿),报省政府。2018年11月—2019年8月,省司法厅组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两次征求意见,并赴扬州调研座谈,根据省各有关部门、各地的建议,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9年9月—2020年12月,根据最新出台的《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省司法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先后两次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第三次征求意见。根据省各有关部门、各地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提交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省市管理职责划分、建设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新发展要求等内容。《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家和省有关普通国省道管理工作要求,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总结了我省普通国省道发展经验,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以及普通国省道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要求、新问题,体现了先进性、务实性和指导性。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宗旨和依据

《办法》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法宗旨是科学划分省市管理职责,加强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明确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和省道。同时,明确普通国省道属于收费公路的,按照收费公路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省市管理职责划分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最新出台的《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办法》第四条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部分重要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项目;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的养护和管理。

(四)建设管理职责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江苏普通国省道建设实践,《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建设主体,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征收补偿等责任。同时,考虑到目前部分跨江桥隧、跨市桥梁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实际,《办法》第三条还明确了部分重要普通国省道以及普通国省道跨越长江的桥梁、隧道和连接设区的市之间的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确定建设主体

有关普通国省道建设手续办理,《办法》第八条明确: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建设主体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五)养护管理职责

根据我省普通国省道发展实际,《办法》第十条明确了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方可将普通国省道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养护。《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涉及改线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应当组织将原普通国省道有关路段管理养护权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规划、养护标准和年度养护计划。

(六)路政管理职责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两类事项,包括:利用普通国省道跨省超限运输;部分涉及普通国省道的施工活动,具体为因修建铁路、机场等建设工程需要使普通国省道改线的;跨越、穿越普通国省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在普通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需要中断交通或者需要半幅封闭普通国省道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普通国省道中的一级公路增设或者改造中间带开口的平面交叉道口的。《办法》第十六条还明确了普通国省道公路用地外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上述的部分许可外,普通国省道路政管理职责,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七)新发展要求

《办法》第九条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普通国省道,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步建设路网监测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公路附属设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普通国省道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外的绿化及其养护工作,满足普通国省道绿化、美化要求;《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普通国省道路域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普通国省道绿色发展水平、信息化水平和服务品质。

四、主要亮点

(一)科学划分了省和设区的市管理职责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省与市县普通国省道方面的财政事权进行划分。《办法》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在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了普通国省道的省和设区的市有关职责,弥补了现有制度未系统对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进行省和设区的市职责划分的空白。

(二)明确界定了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责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建设主体,并明确部分重要普通国省道以及普通国省道跨越长江的桥梁、隧道和连接设区的市之间的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确定建设主体;第十一条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有关普通国省道移交接养职责和程序;第十三条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公路用地、划定建筑控制区的职责;第十八条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公路路域环境联合整治职责。

(三)进一步落实了普通国省道发展新要求

新的宏观环境下国家战略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对我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普通国省道管理职责提出了新要求。《办法》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在第九条中对推动路网监测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公路附属设施等的同步建设进行了明确;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对提升普通国省道的路域环境、信息化水平和绿色发展水平等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