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1-00022 分        类 行业管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1-01-05
标        题 江苏省港口经营许可(普通货物)审批、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文        号 苏交审批〔2020〕3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港口经营许可(普通货物)审批、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经营许可审批行为,落实“审批事项清单制、办事指南标准化、审批过程程序化”要求,明确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审批条件,指导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许可审批、备案行为,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除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以外港口经营许可、备案申请与办理。具体为:

(一)许可事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

2.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

3.在港区内提供普通货物装卸、仓储服务;

4.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5.水上应急过驳作业、港内驳运服务;

6.港口拖轮服务。

(二)备案事项:

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

2.为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服务;

3.为船舶提供燃料供应服务;

4.水上船员接送服务;

5.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服务;

6.围油栏供应服务;

7.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服务;

8.港口理货服务。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组织形式

申请人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许可申请或通过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港口行政管理窗口现场提交许可申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受理,并组织开展资料核查等工作。

五、港口经营许可审批要求

(一)审批条件

1.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1.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1.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2.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且其业务范围应满足长航局的拖轮配备要求;

2.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附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人)》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2.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二)申请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沿海、沿江港口码头设施以及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

4.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汇总表及有效资格证书;

5.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以上为港口经营许可必须提交材料,另外根据具体服务内容,补充提交如下材料:

1.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

1.1符合国家当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1)2004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且符合现行港口规划的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

(2)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沿海、沿江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书。

(3)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期间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发改委、经贸委等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和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有关材料。对基本建设程序材料不全的,须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1.2取得环保手续证明材料;

1.3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应的特种设备及港口机械设备汇总表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1.4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1.5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2.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

2.1过驳锚地、浮筒等固定设施满足有关水上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及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2.2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3.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

3.1符合国家当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1)2004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且符合现行港口规划的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

(2)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沿海、沿江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书。

(3)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期间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发改委、经贸委等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和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有关材料。对基本建设程序材料不全的,须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3.2取得环保、消防等手续证明材料;

3.3公共场所卫生(检疫)许可证明文件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4配备船票、身份证件扫描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等必要设施清单。

4.在港区内提供普通货物装卸、仓储服务

4.1符合国家当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1)2004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且符合现行港口规划的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

2)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沿海、沿江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书

(3)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期间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发改委、经贸委等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和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有关材料。对基本建设程序材料不全的,须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4.2取得环保手续证明材料;

4.3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应的特种设备及港口机械设备汇总表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4.4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4.5租赁使用港口设施的,需提供出租方的备案文件和有效的租赁合同。

5.水上过驳作业、港内驳运

5.1准予使用过驳水域的有效证明材料;

5.2从事浮吊作业的,应提供作业水域水深测量图、作业地点平面位置图、浮吊起重机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对于使用港口岸线或码头依靠船舶(浮吊)进行作业的,应提供有效的岸线使用权证明或码头使用协议证明材料;

5.3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有自航能力的船舶,须提供相适应的船员证书);

5.4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6.港口拖轮服务

6.1有效的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沿江、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拖轮);

6.2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6.3有效的船员证书,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附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人)》要求的证明材料(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6.4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三)许可要求

1.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5申请事项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4.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2)延续前已发生变化的最新证明材料:包括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变化及检验情况;企业经营、安全管理机构的变化情况;相关人员上岗资质证书复印件;对港口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其它延续港口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材料。

5.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6.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日常检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报请原发证部门,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六、港口备案要求

(一)备案申请材料:

1.港口备案业务申请表和信用承诺书

2.从事港口理货申请人应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3.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4.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汇总表及有效资格证书;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为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租赁维修服务备案必须提交材料,另外根据具体服务内容,补充提交如下材料:

1.为船舶提供岸电

1.1提供岸电供应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

2.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

2.1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生活品供应的,应当提供检验检疫部门或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明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明(供应生活品提供)。

3.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

3.1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3.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燃料油除外);

3.3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油供应的,还应提供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批准文件;

3.4与业务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论证意见;

3.5有效的安全评价报告。

4.船员接送服务

4.1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4.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论证意见;

4.3为乘坐船员购买意外保险证明。

5.船舶污染物接收

5.1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提供至少一艘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的中国籍船舶的证明材料;

5.2从事生活污水接收的,应提供生活污水去向说明和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5.3从事垃圾接收的,应提供与城市环卫部门签订的有效运输和处理协议;使用车辆从事船舶垃圾接收的,应提供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的有效证明材料;

5.4从事船舶油污水接收的,应提供油污水去向说明和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5.5从事船舶洗舱水接收的,应提供洗舱水去向说明和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6.围油栏供应

6.1提供围油栏技术规格、数量等资料;

6.2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7.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7.1符合国家当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2004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且符合现行港口规划的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

7.2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设施、设备及港口机械汇总表及有效检验证明材料;

7.3有效的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合同;

7.4有效的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维修资质证书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8.港口理货服务

8.1港口理货经营人基本情况介绍;

8.2与港口理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注册资本及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管理人员、港口理货人员的登记表和有效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学历证书和工作经验证明等);

8.3与港口理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业务章程、理货规程、管理制度及劳动安全保障制度;

8.4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8.5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港口理货信息系统证明材料及信息系统和相关技术设备证明材料;

8.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意见。

(二)备案管理

1.企业申请港口备案业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场发给《准予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备案情况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

2.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3.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4.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备案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备案内容不符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报请原备案部门,由原备案部门取消其备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信用记录。

七、其它

1.鼓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探索信用承诺制等信用管理方式方法在许可(备案)延续工作中的实践和应用。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对可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核验的证照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