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1-00027 | 分 类 | 行业管理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1-01-15 |
标 题 | 关于切实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苏交运〔2021〕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为方便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就业、择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见附件,以下简称66号文件)。为认真做好66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改革
各地要深刻认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66号文件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人民满意交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统筹部署安排,加快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实现学员“一次报名、一次培训、一次考核”。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加强驾培市场监管和监测,严防培训机构借机涨价等增加驾驶员负担行为的发生,切实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改革发展环境。
二、实施分类管理,确保平稳过渡
自2021年3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组织开展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对3月1日前报名参加货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各地要按照66号文件要求加强分类管理,根据学员需求优化培训和考试安排,方便学员参加考试。对于改革实施前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申请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各地要指导相关培训机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见附件,以下简称新大纲)补充完成相关科目的培训并参加结业考核,凭《结业证书》申领从业资格证。
三、加强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各地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其中一种及以上车型的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进行资质核查,确保培训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对不具备培训条件的驾培机构,不得允许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各地要于2月底前将本辖区具备培训条件的驾培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地址、培训规模、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系统、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驾培监管服务平台、交通运输局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同时报厅运管局。
四、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培训质量
各地要督促驾驶员培训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教学大纲培训,确保培训质量。要指导驾培机构深入贯彻学习新大纲全面掌握新大纲内容,科学调整培训计划和教学方案。3月1日起,全部采用新大纲组织培训。要督促培训机构完善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计时培训系统应用,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真实完整。要努力构建高素质的结业考核员队伍,各地可自行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等对结业考核员开展专题业务培训,确保3月1日前各培训机构至少有1名符合要求的结业考核员。
五、改进服务方式,提高便民水平
各地要加强驾培监管平台建设和管理,推进驾培机构计时培训平台、省市监管平台、运政在线系统、道路运输便民服务系统的数据交互,实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信息的共享。要督促驾培机构将《结业证书》信息存入学员档案,并及时将《培训记录》、《结业证书》等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要积极利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领和发放工作,并为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换证、补证、变更和注销提供便利。要指导培训机构严格《结业证书》发放管理,统一结业考核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从业资格档案管理。
各地在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厅运管局联系。工作进展情况于2021年6月20日前书面报厅运管局。 联系人:张驰 ,联系电话:025-52853250 ,邮箱:87767434@qq.com 。
附件: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