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1-00181 分        类 公告报告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1-10-13
标        题 嵇某不服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嵇某不服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嵇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交依复〔2021〕第8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一是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享有江心洲葡园路44号S1城市轻轨道路的行政审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是公开的适格行政主体。

二是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的回复称“经查,江心洲葡园路44号路是城市道路,不属于我局管理职能范围,经了解江心洲葡园路44号路是由中新南京生态科技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立项审批权限属于南京生态科技岛管委会。”该项目用地单位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该回复与客观事实不符。审批职权应当属于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科技岛管委会没有该项目的全部审批职权。

三是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是其唯一居住地)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村,承包地在该项目范围内。因此,申请人有该项目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没有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5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江心洲葡园路44号路建设单位报送审批申报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询信用南京网站“南京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江心洲葡园路(44号路)工程项目用地性质为“S1城市道路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负责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并无江心洲葡园路44号路施工许可审批权限。

经与南京生态科技岛管理委员会沟通核实,该项目由中新南京生态科技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建,2020年4月20日取得南京生态科技岛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5月20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鉴于被申请人不是该道路建设审批主体,也不是制作、保存或者最初获取本案所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是该政府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权限,申请人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3日,被申请人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要求公开江心洲葡园路44号路建设单位报送审批申报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描述为:“一、建设单位报送审批申报材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2、建设用地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证明;5、中标通知书、备案证明表及施工合同、项目经理证书;6、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7、施工组织设计;8、监理合同及建设单位工作技术人员情况;9、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10、建设资金证明;11、有关缴费清单;12、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13、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材料。二、报送需具备条件的审批材料。1、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办结;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办结;6、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发包(招投标)办结;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8、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办结;9、按规定需要进行设备监理的项目,已办理设备监理承发包手续;10、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办结安全质量报监手续;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交依复〔2021〕第8号),并于5月2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于2021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交依复〔2021〕第8号)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符合受理条件。7月22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分别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8月4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证据材料包括1、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所附材料复印件;2、申请人寄件证明;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原件;4、答复人寄件证明;5、信用南京网站相关截图;6、江心洲葡园路(44号路)立项批复;7、江心洲葡园路(44号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寄件证明显示,被申请人签收时间为2021年5月3日,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应为2021年5月3日而非2021年5月6日,本机关予以纠正。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宁交依复〔2021〕第8号答复,并于5月2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符合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信用南京网站相关截图均可证实,江心洲葡园路44号路用地性质为“S1城市道路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以及《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国省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和省道”、第四条第二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的养护和管理。” 以及第八条第三款“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对城市道路江心洲葡园路44号路施工没有相关法定管理和审批职责。

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江心洲葡园路(44号路)立项批复、江心洲葡园路(44号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也证实,该项目于2018年3月20日取得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管理委员会立项批复,2020年4月20日取得江苏南京生态科技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1年8月23日,复议机关办案人员向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管理委员会核实:江心洲葡园路44号为城市道路,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2〕38号), 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由管委会审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核发,并非交通运输部门事权。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不掌握该信息,答复内容适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宁交依复〔2021〕第8号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