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1-00075 | 分 类 | 行业管理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1-02-05 |
标 题 | 江苏省交通发展(节能减排)项目管理办法 | ||
文 号 | 苏交技〔2021〕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绿色交通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依据《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是指符合部省节能减排相关规定、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由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并且已完成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常规性项目、区域性项目、主题性项目和能力建设类项目。
常规性项目是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运营管理、运输装备、先进运输组织、污染防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交通生态环境修复等领域中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或示范项目。
区域性项目是指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的绿色交通项目合集。
主题性项目是指由省、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属集团公司在其管辖范围内,就某一特定的绿色交通工作,组织实施的绿色交通项目。
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为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交通工作而开展的具有基础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政策规划、调查统计、监测考核、绩效评估和标准指南等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库建设管理,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负责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
第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属集团公司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入库,并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入库坚持统筹安排、目标导向、分类指导、注重绩效的原则。入库项目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9月根据部、省绿色交通发展规划、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实际需求,编制并发布下一年度节能减排项目申报指南或主题性、区域性项目创建通知。
第七条 申报的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年度申报指南或主题性、区域性项目创建通知明确的支持领域;
(二)项目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以及国家发展战略重点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
(三)项目符合国家、部省生态文明、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政策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对常规性和能力建设类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方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项目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集团公司所属的下属公司申报项目需经省属集团公司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主题性和区域性项目,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属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申报,根据绿色交通主题性、区域性项目创建的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重点审查项目实施方案报告编制是否符合部省绿色发展要求、项目内容是否合理可行、自有资金是否落实,并对项目预计能实现的节能减排效益进行科学评估,并作为项目最终专项资金奖励依据。
申报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申报必须符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地申报基础上,组织第三方审核机构和行业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实地勘察,并出具明确的书面评审意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将通过项目编入项目库。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补助项目从项目库中选择,当年未能获得补助的入库项目,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优先安排,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纳入省补范围。
第四章 项目补助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补助标准,于每年8月底前研究确定补助项目。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省级补助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补资金与节能减排量挂钩,根据年节能减排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对完成节能减排量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补;对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按照节能减排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奖补额度,奖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和建设费的30%。
(二)主题性和区域性项目,单个项目奖补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常规性和能力建设项目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效果情况,适当给予支持,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属集团公司在项目申报时,应同时提供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省级下达补助资金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属集团公司应按照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等绩效相关数据信息。年末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属集团公司应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或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价,并将自评价结果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省级自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集团公司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集团公司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等组织的监督检查、审计及绩效评价。
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集团公司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9月印发的《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节能减排项目管理办法》(苏交技〔201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