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客货运枢纽场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08 09:36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期,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苏省交通发展(客货运枢纽场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大江苏省客货运枢纽场站建设项目支持补助力度,规范项目前期和计划管理工作。

客货运枢纽场站作为各种运输方式集成融合的中枢以及区域、城市和城市群之间的有机衔接,是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标志。为加快推动客货运枢纽场站项目建设,从“十五”期起,我省对符合条件的客货运枢纽场站项目出台相关政策,积极给予扶持和鼓励,大力推动和规划建设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综合客、货运枢纽。

目前,我省共建成综合客运枢纽33个,设区市市域范围内实现全覆盖,县级节点覆盖率达43.4%,建成三级及以上客运站165个;建成百亩以上货运场站百余个,其中公铁、铁水、陆空型多式联运枢纽25个,有力服务保障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

在现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优化调整补助政策投资方向,出台了该《办法》。《办法》明确,我省客货运枢纽场站建设主要支持客运枢纽、货运枢纽和乡镇运输服务站三类项目。其中,客运枢纽主要包括综合客运枢纽、汽车客运站(旅游集散中心)、城市客运换乘中心和城市公交场站四类项目;货运枢纽主要包括多式联运型货运场站和通用集散型货运场站。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可达3000万元。在综合客运枢纽、城市客运换乘中心、汽车客运站中改扩建符合“厕所革命”要求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我省也将予以支持补助。

《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开展客货运枢纽场站建设项目资金补助计划申报,优先支持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国家物流枢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农村物流示范县内的项目。综合客运枢纽在项目主体合法开工(基础出地面)后,其他类型项目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且不超过两年,可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助申请。对支撑国家、省级重大战略,区位条件优越、规模较大的多式联运型货运场站项目,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出具相关承诺函并于项目合法开工建设后可提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