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1-00099 分        类 行业管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1-04-08
标        题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办法
文        号 苏交执法〔2021〕1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现代化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装备的配备、使用、更新和处置等管理工作,保障执法装备的完好,充分发挥执法装备在提升交通运输执法效能和保障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和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装备管理应遵循“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原则。

第四条 鼓励和倡导新型智能执法装备的开发应用,促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执法装备的管理工作,对全省执法装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省本级执法装备的管理。

各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执法装备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级执法机构是执法装备管理的责任单位,应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配备标准和管理规定,负责本单位执法装备管理工作,并完成上级交办的相关任务。

设区市应加强对辖区内县级执法机构的执法装备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省级执法机构应按照“统筹兼顾、科学合理、适度超前、创新引领”的原则,组织编制全省执法装备发展规划。

第八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根据全省执法装备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执法装备年度配备计划,合理安排预算经费,鼓励对新型智能等新技术装备的应用。

第九条 执法装备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对执法装备的配置情况列入考核范围,并根据《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适当支持。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执法装备的采购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性能稳定。采购的执法装备应性能稳定,便于日常使用和维护;

(二)绿色环保。采购的执法装备应绿色环保,优先选用新能源、低排量、可循环利用等节能环保装备;

(三)简便实用。采购装备时,应在满足执法业务实际需求的基础上,优先选择经济实用的装备。

第十一条 购置(更新)执法装备应当“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严格按照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装备的入库、使用、维护、处置等管理制度,规范装备使用管理流程,做好装备使用的监督管理。

执法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执法装备,不得擅自在规定范围之外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当明确执法装备管理部门和人员,日常管理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执法装备管理台账和档案,及时更新执法装备的相关信息,加强执法装备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执法装备配发换发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执行。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装备,应当办理领用手续;调离或退休时,应当交还执法装备。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造成执法装备损坏的,经批准后可重新领用;因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六条 执法装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使用,正确发挥其作用,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的装备损坏或证据资料的缺失。

第十七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装备的日常维护、储存等管理,及时评估装备性能,确保在使用期内功能正常。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装备,应当根据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调剂、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

(一)因机构变动发生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二)达到报废条件且不能使用的;

(三)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需要的;

(四)依照国家和部、省相关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执法装备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各级执法机构要将执法装备的操作规则、应用技术、使用管理等作为执法人员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加强教育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装备的性能,做到“四会”即:会操作使用、会常规安全检查、会日常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使用需要资格证书操作的装备,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执法装备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执法装备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装备的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通用设备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