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1-00100 分        类 行业管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1-04-08
标        题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
文        号 苏交执法〔2021〕1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四基四化”的工作要求,做好执法装备基础保障,提升执法装备配备水平,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效能,特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装备的配备和更新。

辅助执法人员的执法装备配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

(一)装备分类

本标准中的执法装备分为三大类型,分别是通用装备、专用装备、应急救援装备。

通用装备是指在各项综合执法工作中共有的器材、设备。

专用装备是指在特定执法类别中使用的器材、设备。

应急救援装备是指储备的水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二)配备对象

配备对象分为执法单兵、执法单元、执法机构。

执法单兵是指在执法工作中以个体形式出现的执法人员。

执法单元是在执法工作中由3人及以上组成的执法小组、车或船。

执法机构是指由省、市、县(市、区)各层级组成的执法支队(局)、大队、中队等执法单位。

(三)配备要求

装备配备要求分为必配、选配。必配装备是指执法时必须使用的装备,选配装备是指实际执法需要自行选择配备的装备。

(四)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是指装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最低使用时限。

三、装备配备的原则

(一)功能性

执法装备应满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任务要求和移动执法环境要求的相应功能。根据实际执法需求,宜使用集成度高、多功能一体化的执法装备。

(二)方便性

外勤执法装备应操作便捷、易于携带。

(三)适应性

执法装备应满足低碳、高效和节约的要求,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为新技术的发展预留空间。

附表: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