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1-00100 | 分 类 | 行业管理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1-04-08 |
标 题 |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 | ||
文 号 | 苏交执法〔2021〕1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四基四化”的工作要求,做好执法装备基础保障,提升执法装备配备水平,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效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装备的配备和更新。
辅助执法人员的执法装备配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中的执法装备分为三大类型,分别是通用装备、专用装备、应急救援装备。
通用装备是指在各项综合执法工作中共有的器材、设备。
专用装备是指在特定执法类别中使用的器材、设备。
应急救援装备是指储备的水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配备对象分为执法单兵、执法单元、执法机构。
执法单兵是指在执法工作中以个体形式出现的执法人员。
执法单元是在执法工作中由3人及以上组成的执法小组、车或船。
执法机构是指由省、市、县(市、区)各层级组成的执法支队(局)、大队、中队等执法单位。
装备配备要求分为必配、选配。必配装备是指执法时必须使用的装备,选配装备是指实际执法需要自行选择配备的装备。
使用年限是指装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最低使用时限。
三、装备配备的原则
(一)功能性
执法装备应满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任务要求和移动执法环境要求的相应功能。根据实际执法需求,宜使用集成度高、多功能一体化的执法装备。
(二)方便性
外勤执法装备应操作便捷、易于携带。
(三)适应性
执法装备应满足低碳、高效和节约的要求,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为新技术的发展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