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1-00240 分        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1-06-10
标        题 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运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运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家库由省交通运输厅组建,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从事轨道交通领域行业管理、运营安全、科研、教学等方面工作,在法律法规、经济及相关技术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第二章  专家库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库主要由行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两方面专家构成,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业管理专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热心服务社会及轨道交通事业;

2.熟悉国家及我省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法律规章及标准规范,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及行业特点;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4.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10年以上;

5.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6.不存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纳入专家库的情况。

(二)专业技术专家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类别,专业技术专家库主要分为9大类专业,具体包括:车辆、通信(含乘客信息PIS)、信号、供电(含供配电、牵引、接触网(轨)、电力监控SCADA)、机电(含通风空调、给水排水及消防、低压供配电、防灾报警(FAS )、自动售检票(AFC)、综合监控(ISCS)、电扶梯、站台门、门禁等)、轨道、土建结构、运营管理、安全系统工程。

专业技术专家应具有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热心服务社会及轨道交通事业;

2.熟悉国家及我省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法律规章及标准规范,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及行业特点;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4.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业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5.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愿意参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涉及的相关公共服务事项;

6.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

7.不存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纳入专家库的情况。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聘请,担任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家库成员;

2.参与省内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发展政策等的研究制定;

3.接受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各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符合相关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邀请,担任评估专家、竞赛评委、行业培训专家等;

4.作为评估专家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估、安全运营、服务质量等项目进行独立评估,提出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5.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事项。

 第七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1.认真执行有关城市轨道交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2.积极参加省交通运输厅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的轨道交通相关发展研究工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有力的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

3.遵守相关评估工作纪律,与被评估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收受被评审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上述相关人员透露影响评估的任何情况;

4.按时参加检查、测验等评估活动,对所提出的评估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5.其他履行专家职责的义务。

第八条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应服从日常管理,积极参加相关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便利。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定期组织专家库成员开展行业调研、座谈交流等活动。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托专家库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研究、政策标准制定、行业培训、运营安全交叉检查、服务质量抽评等工作。各有关城市可优先在专家库选请专家,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政策制定、安全评估、服务质量评价、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家库由省交通运输厅组建,并实行滚动管理,定期进行评估和完善。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将退出专家库,停止担任专家。

第十一条  专家库人员新增,采取公开征集、个别邀请、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等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拟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要求填报《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运营管理专家信息表》存档。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省、市级管理部门或者城市轨道企业组织的活动,直至取消专家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有关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

(四)收受被评审企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无正当理由或多次不参加省、市级管理部门组织的调研、座谈交流、项目评审等活动;

(六)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专家库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运营管理专家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照片)

民族

学历

政治

面貌

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职称

社会兼职及担任专家情况

联系

方式

手机

邮箱

固定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个人专长

个人简历及相关从业经历

获得荣誉

个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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