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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重点物资及人员运输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0    信息来源:


苏交通防指2021123

各设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防控组,省交通防控组各成员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组和吴政隆省长指示要求,现就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应急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生活物资、能源物资和重点人员(以下简称重点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公路查验点设置和撤销的规范管理。各地撤销查验点的,须按照“谁布设、谁批准”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不得出现未经原批准设置单位同意,擅自撤销查验点的情形。由于擅自撤销查验点,导致产生疫情防控不利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和追责。

如需对“环宁”“环苏”查验点进行增加或者撤销的,须由相关设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报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交通防控组批准。

各地因疫情防控需要,需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或者需对关闭的收费站出入口重新恢复通行的,要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由设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报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交通防控组批准。

二、全力保障应急运输车辆顺畅通行。近期,向南京、扬州等一些地区运输重点物资和人员的车辆通行受阻,个别地区对省内其他设区市办理的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车辆以各种借口限制通行,对有关地区疫情防控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各地单位要坚持防疫和保畅并重,加强对限制通行问题的督查,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的要求,确保进入我省各地的重点物资和人员运输顺畅通行。省将加强抽查,对发现的不合理限制通行的做法予以通报。

三、进一步规范《通行证》的发放管理。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苏交通防指〔2021101号)要求,规范《通行证》发放单位,进出省内含有中高风险地区的设区市运输重点物资和人员的车辆,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自行填写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的《通行证》,由车辆始发地或者目的地设区市、县(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加盖公章,随车携带,非设区市、县(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加盖公章的《通行证》无效。《通行证》发放单位要认真审承运单位或驾驶人《通行证》内填写的应急运输有关信息,对信息填写不规范的不予发放,并对发放的《通行证》进行编号登记。各地要向社会公布《通行证》办理地点、办理流程等事项,积极提供《通行证》办理服务,方便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方便快捷办理《通行证》。

四、严格落实“人物同防”各项措施。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各项政策、工作指南等要求。含有中高风险地区的设区市要强化进出该市应急运输车辆及司乘人员防疫管理,严格按规定做好应急运输车辆消杀和司乘人员个人防护;对所有进出该市的应急运输车辆及司乘人员实行封闭管理,由市内相关重点物资和人员接收企业或发运企业全程点对点护送。

 

 

 

           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防控组(代章)

                2021817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重点物资及人员运输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交通防指2021123

各设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防控组,省交通防控组各成员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组和吴政隆省长指示要求,现就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应急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生活物资、能源物资和重点人员(以下简称重点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公路查验点设置和撤销的规范管理。各地撤销查验点的,须按照“谁布设、谁批准”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不得出现未经原批准设置单位同意,擅自撤销查验点的情形。由于擅自撤销查验点,导致产生疫情防控不利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和追责。

如需对“环宁”“环苏”查验点进行增加或者撤销的,须由相关设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报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交通防控组批准。

各地因疫情防控需要,需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或者需对关闭的收费站出入口重新恢复通行的,要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由设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报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交通防控组批准。

二、全力保障应急运输车辆顺畅通行。近期,向南京、扬州等一些地区运输重点物资和人员的车辆通行受阻,个别地区对省内其他设区市办理的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车辆以各种借口限制通行,对有关地区疫情防控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各地单位要坚持防疫和保畅并重,加强对限制通行问题的督查,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的要求,确保进入我省各地的重点物资和人员运输顺畅通行。省将加强抽查,对发现的不合理限制通行的做法予以通报。

三、进一步规范《通行证》的发放管理。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苏交通防指〔2021101号)要求,规范《通行证》发放单位,进出省内含有中高风险地区的设区市运输重点物资和人员的车辆,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自行填写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的《通行证》,由车辆始发地或者目的地设区市、县(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加盖公章,随车携带,非设区市、县(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加盖公章的《通行证》无效。《通行证》发放单位要认真审承运单位或驾驶人《通行证》内填写的应急运输有关信息,对信息填写不规范的不予发放,并对发放的《通行证》进行编号登记。各地要向社会公布《通行证》办理地点、办理流程等事项,积极提供《通行证》办理服务,方便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方便快捷办理《通行证》。

四、严格落实“人物同防”各项措施。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各项政策、工作指南等要求。含有中高风险地区的设区市要强化进出该市应急运输车辆及司乘人员防疫管理,严格按规定做好应急运输车辆消杀和司乘人员个人防护;对所有进出该市的应急运输车辆及司乘人员实行封闭管理,由市内相关重点物资和人员接收企业或发运企业全程点对点护送。

 

 

 

           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防控组(代章)

                20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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