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1-00185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1-09-30
标        题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我厅对2011年发布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苏交规〔2011〕7号,以下简称原厅《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印发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规〔2021〕5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细则》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与公路水运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交通强国江苏方案》等文件的发布,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建设,以及“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地,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设市场、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技术、项目管理以及智慧交通、绿色环保、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影响较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部规章)的发布,为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依据,这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唯一一部造价方面的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要求各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半数省市已制定发布相关实施细则。原厅《办法》发布已超过十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形势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如造价市场更加活跃(如造价咨询资质取消、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队伍持续壮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造价技术更加先进(如造价行业标准体系逐步建立,造价信息化手段不断丰富),造价管理更加规范(如造价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造价人员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体系)等。因此,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品质,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我厅对原厅《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六章三十六条,主要是落实部规章有关要求,明确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要求:一是健全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责任体系,一方面明确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造价监管职责,并规定市、县应当明确承担具体工作的机构;另一方面,依据上位法规定,细化了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从业要求和责任,增加了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的从业要求,建立完整的从业单位责任体系。二是根据部规章规定,明确了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的适用,并结合江苏实际,细化了补充性造价依据的编制、发布程序,进一步规范造价管理行为。三是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所需费用的确定与控制进行规范,明确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的相关要求和造价审核要求。四是结合江苏交通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明确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系统的相关功能和服务要求,同时考虑厅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明确造价信息系统纳入江苏交通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三、主要条文说明

1.适用范围。《细则》第二条明确适用于公路水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造价活动。由于公路水运养护工程在管理模式、基本建设程序和造价方式上与建设工程差别较大,无法直接适用,《细则》根据部规章规定在附则第三十五条中明确公路水运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细则执行。考虑到铁路、航空工程监管模式和造价体系均与公路水运工程存在较大差别,因此《细则》中暂不涉及。

2.造价监督管理。《细则》第三条中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造价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负责。并结合部规章要求,对造价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有关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造价管理制度和补充性造价依据的制定与发布、需出具行业意见的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审查、材料价格信息管理、造价信息化管理、造价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以及造价监督检查等方面。《细则》后续条文中对相关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

3.监管机构与从业单位责任。《细则》根据部规章要求,明确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承担造价控制主体责任、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尽职负责”的责任体系,在原厅《办法》基础上增加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从业要求和责任,并对造价咨询单位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从而建立了完整的从业单位责任体系(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4.造价市场管理。为积极应对从业单位造价咨询资质取消、造价人员资格并入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信用体系不断完善等造价市场新形势,同时保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细则》在取消原厅《办法》中对于咨询企业造价资质要求的同时,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成果质量、信用评价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以规范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从业行为(第十、十一、三十二条)。

5.造价信息化。按照部规章要求,各省要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目前部正在建立造价信息化平台,我厅造价信息化平台尚处于前期筹划中,未来如何建立、具体模块和功能如何设置需要结合部平台要求进行,目前暂时无法提出具体要求。因此《细则》第五条对我省造价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原则要求,同时明确造价信息系统纳入江苏交通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6.补充性定额。部规章明确各省可以制定和发布相关补充性造价依据,考虑到定额是公路水运工程的主要造价依据,并且由于定额缺项或者“四新技术”等原因需要制定补充性定额的情况较多,因此《细则》第十三、十四条中特别对补充性定额的编制与发布进行了原则规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我厅已经于年初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细则》中不再赘述。

7.材料价格信息。近期交通运输部召开了推进交通建设主要原材料填报工作会议,明确了各省材料价格信息填报具体要求。我厅于年初下发了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价格信息填报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价格信息。该条具体操作时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8.合同备案。部规章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细则》根据部规章规定在第二十二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定后30日内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9.竣工决算调整。根据《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结合部规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细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或者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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