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1-00328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1-12-28 |
标 题 |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苏交执法发〔2021〕6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设区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局机关各处局,各直属高速公路执法支队: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政府有关要求,落实《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经研究,省局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已经第2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设区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补充、完善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
原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印发的《江苏省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基准》(苏地海事〔2018〕36号)废止。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1年12月28日
抄送:厅法规处,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