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2-00012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2-02-21
标        题 《江苏省交通运输船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江苏省交通运输船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        效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10月31日。
《江苏省交通运输船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于2022年1月25日印发了《江苏省交通运输船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苏交规〔2022〕1号,以下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和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我省正在大力建设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在服务“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中当好先行,在交通强国建设中做好示范。但我省部分交通运输船闸的船舶过闸时间长、运行调度智慧程度不高、多船闸运行联动性不强,且《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航(91)第004号)已废止,亟需通过管理机制创新和现代化能力提升,建立全省干线航道网智慧调度指挥体系,建设船闸运行调度信息平台与智慧船闸,健全船闸运行调度管理联动机制,提高我省水运发展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在船闸运行和船舶调度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需要进一步从船舶经营人和船闸运行调度管理主体两个维度对船舶过闸和船闸运行调度进行规范,细化运行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明确区域船闸联合调度要求,落实运行调度的便民畅通要求,规范船舶过闸申报、待闸、进出闸等行为,落实船舶过闸各环节监督检查,保障船闸高效运行和船舶安全便捷通行。因此,为推动水路交通运输治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制定《办法》,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船闸运行调度管理工作。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对船舶过闸和船闸运行调度工作进行全流程、全方位规定:一是健全船闸运行调度责任体系。二是根据部规章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细化了运行方案编制、审查等程序,规范了船舶过闸申报、待闸、进出闸等行为,统一了船闸运行与船舶调度流程与规则。三是对船闸运行调度信息化进行规范,明确省、市两级建立区域船闸联合运行、统一调度机制与要求。四是落实运行调度的便民畅通要求,首次明确了省干线航道上船闸应当每天二十四小时开放。

三、主要条文说明

1.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明确,《办法》适用于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船闸的运行调度,以及船舶通过船闸时的申报、待闸、进出闸等活动。

2.职责分工。《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港航事业发展机构、苏北处和船闸运行单位关于船闸运行调度管理的职责。同时,策应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明确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并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港航事业发展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苏北处和船闸运行单位建立健全船闸运行调度管理联动机制,为推动水路交通运输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支撑。

3.船闸现代化。《办法》第五条明确要求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建立全省干线航道网智慧调度指挥体系,建设船闸运行调度信息平台和运行调度中心;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和苏北处建设区域船闸运行调度中心与智慧船闸,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区域船闸的集中控制、统一调度、少人操作、远程监控,提高船闸运行效率和调度管理水平。《办法》在第九条、第十条等对区域联合调度、调度信息化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

4.船闸运行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要求编制船闸运行方案。运行方案审批工作已列入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对运行方案编制审批、船舶调度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办法》第六、七、八条进一步细化了运行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并在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调度规则、船舶过闸行为、应急保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5.船舶过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船闸运行实际,从船舶经营人维度,《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船舶过闸的申报要求、申报信息、申报方式进行了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对船舶在待闸、过闸、进出闸以及闸室内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保障船舶安全通行。

6.运行调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船闸运行实际,从船闸运行调度管理主体维度,《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对船闸运行调度的锚地设置与信息发布、调度计划编制与公开、调度规则、调度队列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对船舶禁止过闸情形、船闸停止开放情形及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

7.信用管理。为加强与《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1〕4号)有关信用管理的衔接,《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事业发展机构、苏北处加强过闸船舶信用管理和信息共享,船闸运行单位应当准确记录过闸船舶的信用信息。

8.监督管理。根据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事业发展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苏北处、船闸运行单位的工作职责,《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明确了船闸现场监管和过闸秩序维护、接受社会监督等监督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船舶过闸行为、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