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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咨询工作宗旨及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为适应交通事业改革和发展需要,搞好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分会咨询服务工作,按照《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工作规程》,结合我省交通行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咨询服务是推动交通行业进步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培训咨询的主要工作是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的委托,组织交通行业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和潜力,为我省交通事业开展咨询服务工作。在咨询服务中坚持以服务为主的宗旨,重质量、讲信誉,严格遵守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条  培训咨询部是分会的一个工作部门,是分会组织广大交通建设施工人员开展咨询服务的机构。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向分会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应专业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培训咨询部主任由分会常务理事会聘请能胜任咨询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领导咨询工作,并向分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培训咨询部主任可根据改革的精神和工作的需要,聘请一些技术上、业务上能胜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培训咨询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培训咨询部要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专业特长和人才优势,组织和发动广大会员单位及交通建设监理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各项咨询业务。主要业务范围有:

  (一)协助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交通行业的法规及发展规划,为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二)承担工程施工、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及项目的前期工作、技术标准、规范、手册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的制定、编写、审定;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性建议及其它技术咨询工作。

  (三)协助组织行业内工程质量抽查活动,参与扬子杯奖的评选工作。

  (四)组织检查施工工作质量,开展施工单位信誉、实力的调查评价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布,组织会员单位交流施工经验,推广先进施工管理技术;

  (五)接受委托,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业务范围内的技术难题进行咨询;组织有关专业培训等。

  (六)接受委托,进行技术等级、资质、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

  (七)开展与分会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委托单位与培训咨询部发生业务关系的程序

       (一)初步洽谈。由培训咨询部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与委托单位洽谈委托咨询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要求、各方承担的责任、完成时间、验收方法与标准以及服务经费;

       (二)接收咨询。由培训咨询部在初步洽谈的基础上,落实服务力量并与委托单位商定草拟合同文本,按本《办法》规定报办及签署合同。

       (三)组织实施。可采用下列三种形式进行:

        1、较大规模的咨询项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或几个单位力量来完成的,由培训咨询部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由这些单位和培训咨询部共同来完成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咨询任务。

        2、一般中小型咨询项目,培训咨询部组织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业务上能胜任该工作的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对该咨询项目工作全面负责。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若干有相应水平、能胜任该项目工作人员(名单需报培训咨询部备案),利用业余时间来完成。培训咨询部可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技术要求、工作范围、完成时间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与条件、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技术、经济责任以及报酬等内容。

       3、某些咨询服务项目,按国家规定,需要有资质持证单位服务的,培训咨询部可与持证单位联合服务。

      (四)总结经验。咨询项目工作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咨询项目完工验收单,甲、乙双方都盖章后,按规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七条 咨询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各项目单独核算,咨询项目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各方面提供的资料)由培训咨询部统一保管,需用者可向培训咨询部借用。向委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资料,由办公室登记后统一发放。未经培训咨询部同意,服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委托单位发生业务与财务关系,否则一概无效。咨询项目结束后,所有来往电信文件、财务清单及有关合同全部交培训咨询部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向委托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报告、图纸、计算资料、论证书)等的设计、复核、审核(审稿)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项,均需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服务人员签名,以示对所做工作负责。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培训咨询部要经常检查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度、各方面协议或合同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条   为了简化手续,减少层次,提高服务效率,接受咨询服务项目,均按省有关文件和统一的财务核算规定,进行核算提成、分配和上交。对外签订合同一律用培训咨询部规定的合同书格式,委托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实施单位一份。纯收入1000元以下的合同形式可以简化,使用咨询服务项目协议表,双方签章有效,各执一份,存查一份。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咨询部的咨询服务费标准一律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暂无具体规定的,可与委托单位商定解决。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由培训咨询部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款一律汇入培训咨询部账号,培训咨询部聘用专、兼职会计,建立咨询服务项目账务,并按项目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项目的税收,按省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四条  咨询项目的直接费用开支,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范围进行支出,其中用于业务联系的费用控制在3%以内开支,并要做好凭证。咨询项目直接费用支出后,即为该项目的纯收入。

        遵照省财政的有关规定,发给直接从事该项咨询服务人员的津贴和奖励的比例控制在纯收入部分的30%之内,具体提取比例应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和收费额度的多少确定。

        提取纯收入的5%作咨询表彰奖励之用。

        纯收入经上述提成分配后,所剩净收入纳入咨询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培训咨询部工作费、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以及补充分会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咨询津贴发放审批手续。咨询项目的专家咨询津贴发放,在项目结束并进行财务核算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咨询津贴审批表,并附发放人员名单,报培训咨询部主任审核后由分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发放,并按级向上报备。领取培训咨询津贴或报酬,应由本人签字后交会计入账报销。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动用留存的咨询净收入经费时,需培训咨询部主任审核后由分会主要负责人签字,财务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  培训咨询部日常办公费、以及集体福利等,各项费用所占比例,可参照培训咨询部财务规定执行。

        本办法经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发布时间:2009-10-06 13: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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