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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发布日期:2023-05-26 17:17 浏览次数: 字体:[ ]

5月24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通知,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根据部署,此次行动紧盯重点领域、兼顾新兴业态、聚焦薄弱环节、落实安全责任,将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安全生产红线底线,确保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排查整治主要任务包括: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提升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突出道路运输、水上交通、港口运营、城市公共交通、公路运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排查整治重大隐患(具体要求附后);加强监督检查和精准执法,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省厅要求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调度通报、督办交办、警示约谈等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宣传发动,通过“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积极引导企业主动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辨识管控重大风险,推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走深走实。

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具体内容

1. 道路运输领域

(1)未取得旅游包车(客运班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游包车(客运班车)客运经营;客运包车跨省违法经营,包括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运行。

(2)托运人委托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3)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或者使用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4)“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运用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车辆和司乘人员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驾驶员在发车前未对车辆刹车、轮胎、后视镜、照明系统、安全锤进行全面检查。

(6)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大件运输虚假申报、不按许可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行为。

2. 水上交通领域

(1)内河船舶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船体违规实施重大改建。

(2)内河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3)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且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4)在通航水域内的涉客船舶未按规定路线航行。

(5)内河船舶违法夹带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货物。

(6)船载易流态固体散装货物含水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7)非法从事砂石运输船舶。

(8)船舶逃避海事监管从事违法水上活动。

3. 港口运营领域

(1)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

(2)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3)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

(4)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5)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6)违反安全规范或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危险作业。

(7)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场所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区域内消防设施配备不足;节假日期间未对动火作业提级管理;

(8)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4. 城市公共交通领域

(1)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开展驾驶员体检和心理健康教育辅导。

(2)城市轨道交通全自动运行线路安全隐患。

5. 公路运营领域

(1)在役干线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五类且未按规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

(2)截至2020年底农村公路存量五类桥梁且未按规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

(3)临水、高路堤、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干线公路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落实不到位。

(5)边通车、边施工路段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作业区、作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6.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

(1)“两区三厂”违规设置、违规动火作业,未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2)未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危大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一线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合格即上岗作业。

(4)满堂支架、挂篮等临时设施、大型设备违规安拆、使用。

(5)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测不到位,安全步距超标,仰拱未及时封闭成环;瓦斯隧道瓦斯浓度达到限制,未按要求使用防爆设施。

(6)墩柱及盖(系)梁施工、围堰拼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上下人行通道或使用登高设备。

(7)围堰施工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8)沉箱浮运未验算稳定性,沉箱安装前,助浮使用的起重机吊力未复核。

(9)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未按要求开展变形监测。

(10)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架桥机、塔吊、移动模架、液压爬模进场前未查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状况。

(厅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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