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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处理争议规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处理争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执业和经营行为,维护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检测行业声誉和工程建设监理、检测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有序竞争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市场,促进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单位和监理、检测人员。

第二章         监理、检测企业处理争议规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活动,应遵循监理、检测行业的职业准则,切实执行国家和交通建设相关工程监理、检测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敬业,认真履行监理、检测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条 在申请监理资质许可、资质延续和检测资质许可、换证复核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第五条  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监理、检测业务,不越级承揽监理、不超范围承担检测业务,不违规挂靠承接监理、检测业务。

第六 在工程监理、检测招投标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工程监理、检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坚决抵制和反对弄虚作假、行贿、串标、围标、竞相压价、超低价抢标以及互相诋毁等不良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试验检测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配置监理、检测人员,不得挂名虚设或将监理人员在多个项目同时挂名、随意更换项目骨干监理人员或使用无资格或未经业务培训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的同一合同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和施工、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八条 规范监理、检测行为,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提高监理、检测质量和工作效率,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处理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确保监理、检测项目工作到位、设施到位、责任到位,避免监理、检测工作的重大失误。

第九条   对第三条至第八条产生争议时,可经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调解。如果协调未果,可向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直至诉讼法律。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合同实施监理。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侵占国家利益。

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检测设备,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企业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对第十至第十一条产生的争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企业可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直至诉讼法律。

第三章         监理、检测人员处理争议规则

十三条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聘用监理、检测人员,依法维护监理、检测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准时发放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尽职尽责,坚持工作的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严格按合同约定,为工程提供优质监理、检测服务。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处理施工质量问题。评定工程质量及统计工程数量,要以准确的测试数据和资料为依据,并对自己签认的证据负责。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人员应当坚持廉洁执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不在监理、检测工作中吃、拿、卡、要,不干预施工企业正常的用人安排。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检测业务,不在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不为所监理、检测工程指定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人员,在申请监理、试验检测师岗位登记时,应按规定提供真实的相关材料。注册监理、试验检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交通建设监理、检测企业注册;不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监理、检测资格证书以及其它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人员应积极参加监理、检测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努力提高技术、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合同意识、安全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人员应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在聘用单位从事监理、检测工作,不擅自离聘,对因个人擅离职守给工程和聘用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产生的争议,监理、检测人员可与所在企业人事部门进行协调。亦可以向监理检测协会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诉求,甚至申请仲裁,直至诉讼法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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