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秘书处人事聘用、管理规定 为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员工团队,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根据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章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秘书处是协会人事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决定办理员工的调入、调配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 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定为5人,由协会主要负责人按人事及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办理。在工作量集中的特殊情况下,可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第三条 秘书处的人事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用通过,任职;副秘书长、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报经理事长同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通过,任职;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长审定后任职。 第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系指由协会招聘并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由协会借用,借用期限在二年以上的人员。 第五条 专职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统称秘书处临时工作人员。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聘用。 第六条 专职人员的聘用管理。符合岗位工作条件者,经协会理事长审查批准聘用后,由相关部门办理人事、劳动工资关系等手续。聘用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 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专业对口。 (2)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经验。 (3) 政治思想好,品德优良,有敬业精神,热爱协会工作。 (4) 能胜任拟任工作岗位的需要。 第七条 任用、调配管理。 1、专职工作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在秘书处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协会秘书处的各项管理制度。 2、岗位职务实行竞争上岗。各项职务任免,经秘书长、理事长批准,由秘书处负责办理任免事项的有关文件。 3、根据员工的业绩和技能,结合工作需要,可在秘书处内部进行岗位调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 4、工作岗位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全部事项列出清单,双方的上一级领导为监交人。交接清单一式四份,交接人、监交人、秘书处各一份。交接工作必须按秘书处书面通知的时间完成。交接工作完成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在以后的工作中,需交出方提供情况和资料者,交出人有义务说明情况、提供资料。 第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 1、员工辞职、被辞退、开除者,协会需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且辞职员工、被辞退、开除者,应交出相应的工作文件、资料。对于不履行交接手续者,不予出具相应的函件,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接转事宜。 2、员工因违反协会章程、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宜在协会工作者,协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协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协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协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协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视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协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对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按年进行德、能、勤、绩四方面的考核,考核办法与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与人事管理、工资、奖金挂钩,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连续二年基本称职解除合同,不称职的当年解聘。确保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职务能高能低,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条 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 1、根据工作任务集中的特殊情况,职能部门确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各部门不得自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经批准聘用临时人员的报告交秘书处归档。 2、临时工作人员的选用应主要考虑实际工作能力,由用人部门推荐,也可委托秘书处组织考核推荐。 3、选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一式两份,任用人员和秘书处各执一份。 4、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不能胜任工作者,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解除协议的报告。报告应写明解除协议的时间和理由。经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协议事宜。 第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 1、处分的种类及受处分的期间为: (1)警告 3个月 (2)记过 6个月 (3)记大过 12个月 (4)开除 2、处分的适用: (1)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受记大过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3)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尚未触犯刑法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处分 (6)不服从组织及领导工作安排的,给予开除处分。 3、处分的权限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处分意见,报理事长签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第三届第十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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