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专栏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会员管理
   
打 印 关闭窗口
 
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章程》和相关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范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购置、登记、保管、使用、维护、调剂、报废、盘查等全过程操作程序、协调和管控。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履行资产管理的工作职能,专人负责具体事务的经办,并协调使用人员对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等事宜。

第五条   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规范使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六条  协会资产购置原则上以集中办理为主、分散采购为辅。对确需增加和添置的固定资产,由秘书处报理事长批准后,统一采购。

第七条  秘书处采购人员在经办过程中应当维护协会权利,采购前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充分了解所购商品的市场行情,在保证所购商品的质量、档次、功能、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前提下,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择优采购。

第八条  一次性采购总价值超过10000元时,采购人员应当货比三家,确定供货单位后及时完善报批手续,经理事长同意后签订购销合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与保管

第九条  资产登记包括资产的入库登记、使用登记。

第十条  秘书处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负责验收配发。使用人在固定资产台账上签收。财务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领导审批签字的发票登记入账。秘书处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卡核对,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二条  如果秘书处固定资产台账管理人员调动岗位时,应及时核对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根据资产特点、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各类财产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  根据“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使用人员对自己使用的资产应尽保管之责,保证资产在使用年限内基本完好。平时应当做好资产的清洁、防潮、防蛀等保养工作;使用时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规定要求正确使用,避免因保养、使用不当而发生损坏现象;杜绝因保管失职而发生失窃现象。造成人为损坏和丢失的要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和公用物品一般不准带回家或外借他人使用,更不准化公为私。若需借用,应经协会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及时归还。如有违纪外借或侵占公物者,要限期追回,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调出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前,必须到秘书处办理公用物资移交手续,由秘书处负责人签字,否则,人事、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各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对于维修费用较大的设施和财产(如:房屋建筑物、车辆、计算机、大型电器设备等),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后,由秘书处组织专人进行维修。对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修,应首先报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专业人员预检后再修(如有保质期的,应送销售商免费维修,如超过保质期的可选择有信誉、有经验、价格低的维修点进行修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调剂与调配

第十八条  对于闲置的设施与设备,由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报秘书长、理事长、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可向外出售,出售的费用由财务部门登记入账,同时秘书处、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在办理完出售手续后,共同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第十九条  对于超过使用期限、损坏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报秘书处,由理事长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超过使用期限、损坏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盘查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固定资产盘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盘查每年进行一次,临时盘查根据协会需要确定。
  第二十二条  盘查内容:做到账帐、账表、账物相符,按规定建帐;
  第二十三条  盘查要求:秘书处建立协会固定资产总台账。协会各部门每年对自管、自用的固定资产自查一次。公用资产由秘书处负责清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进行修订或另行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和解释。     


附:1、固定资产登记表.xls
      2、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docx





 
推荐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6.0 以上版本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0000038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版权所有(地址:南京市升州路16号,邮编:210001)

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504号

网站维护:江苏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苏ICP备05009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