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专栏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会员管理
   
打 印 关闭窗口
 
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依据交通建设监理企业、交通建设试验检测单位的专业特点和业务范围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称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其换届、合并以及名称或办公地点的变更等,均需经协会批准,并报江苏省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民政部登记部门备案。

第三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协会章程和相关制度制定本机构的工作条例和内部管理制度,报协会备案。其人事、财务、党务管理工作,统一由协会负责。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

 

分支机构应按照“统一安排、合理分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使用分支机构全称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协会决议,承担协会及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二)调查研究行业内有关情况及问题,反映成员诉求,提出有关建议。

(三)开展技术、业务经验交流及培训,为成员提供信息等有关服务。

(四)制定行规行约,规范成员行为,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应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其人选由分支机构提出,经协会秘书处审查、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协会备案。

第六条  分支机构成员的发展及管理

(一)各分支机构应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成员,其发展的成员一般应为协会的会员。申请单位首先应按协会章程规定履行入会手续,取得会员资格后再由分支机构按其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量单独自行发展不作为协会会员的成员。凡自行发展的成员,必须是与本专业业务活动的开展较为紧密、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或知名度的龙头骨干企业,且一般应不超过成员单位总数的10%。

(三)严格履行自行发展成员手续。申请单位必须按照自愿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并遵守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经分支机构秘书处审查,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发展为成员单位。对所发展的成员单位,应于通过后一周内抄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四)各成员单位享有分支机构规定的各项权利及义务,除分支机构自行发展的成员外,还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各分支机构的工作条例和协会章程进行管理。    

(五)各分支机构自行发展的成员单位,其会费交纳标准由各分支机构与成员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协会会费的高限。会费统一交至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开具《全国社会性团体统一会费收据》,年底全额返还各分支机构,作为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补充经费。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协会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并结合本专业实际,编报年度业务活动和工作计划,经协会平衡、协调后,列入协会的年度计划,并由分支机构组织实施。年终要有年度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财务管理由协会财务部统一协调管理。协会每年划拨给分支机构的经费及其有关收入,经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列支。其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应于次年1月底前书面报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分支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或擅自在本办法及本专业(工作)委员会条例规定以外开展活动的,损害协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将建议撤换其有关负责人,或报请原批准成立部门撤消该分支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江苏省民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第三届第十一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 。



 
推荐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6.0 以上版本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0000038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版权所有(地址:南京市升州路16号,邮编:210001)

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504号

网站维护:江苏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苏ICP备05009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