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普货车辆承运危货,危险品承运托运“一案双罚”
发布日期:2024-12-10 15:10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1月11日,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安排员工驾驶一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从昆山市装载一批货物送往上海市嘉定区。当日19时,车辆行驶到昆山市金阳路附近时遇执法人员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货物桶身标有第8类腐蚀品危险货物警示标志,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无法出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上海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对两名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案涉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原本安排了正规危货车辆运输,由于数量较小,驾驶员为节约成本,将案涉危险货物送至上海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代为运输。后上海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明知货物性质的情况下,又将这批货物交由无危货运输资质的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承运。本案危险货物为剥膜液,经抽样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案中承运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并给予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托运人上海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执法人员说法: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承运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关键环节,承运人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主体,加强承运环节管理对于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尤其重要,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承运人有义务对所运输的货物进行必要审查,并根据自身运营资格、能力决定承运与否。

托运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源头,加强托运环节管理对于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至关重要。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运,即运输企业要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经营范围要涵盖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等标准规范为指导,正确界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联合国编号。托运人应选择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法条链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