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的当场是处罚的“当场”,就是当着当事人的面作出处罚决定,而不是必须是违法的“现场”。当然,多数情况下,这二者是一致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当场处罚条件有两个,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这是对违法事实的要求,与普通程序并无不同;二是“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这是对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要求,是可以实施当场处罚的特有情形,也没有对现场性的要求。
因此,“当场处罚”强调的是程序上的简易化。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无需立案、口头告知、即时听取陈述申辩、无需审批、可以使用预订格式的处罚文书、事后备案等程序上的简化,目的就是提高行政效率。
例如:某人驾驶违法超限车经过超限检测站,被执法人员现场拦停,可以当场做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这是在违法现场实施当场处罚。如果没有交通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但被公路超限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电子抓拍记录,违法人员到交通执法部门后,执法人员依然可以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2000元,而无需经过立案、告知、审批等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