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4-00144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4-12-24 |
标 题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苏交规〔2024〕9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
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道路运输、公路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四条 实施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应当加强与设区的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协同,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未经许可或者是否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客、货运经营;
(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货运经营者是否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
(四)客运班车是否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客运包车是否持有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是否均不在车籍所在设区的市,是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客运车辆是否符合批准的类型等级;
(五)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是否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六)货运经营者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
(七)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是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者是否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结算清单;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或者是否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十)道路运输车辆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验;
(十一)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线路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设备;
(十二)客、货运经营者是否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十三)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收费站区、服务区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中的车辆,检查时应当避免影响收费站区、服务区的正常营运秩序。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提高效率,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对车辆、驾驶人员经检查未发现违法情况的,应当立即放行;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记录现场证据或者线索,可以联系高速公路交警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予以协助,或者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违法车辆,不得实施现场处罚或者扣押车辆。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其调取进出收费站相关数据等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与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共享监控视频等相关信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现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配合调查取证等工作。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的处置
第十条 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客、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交原许可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涉嫌犯罪的,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情节严重的,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予以通报后,抄告原备案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对当场无法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七条 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完善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按照规定公开执法依据、流程、结果等执法信息。
第十八条 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复。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收集、调取有关资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严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防止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包括主线收费站区和匝道收费站区。主线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主线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300米的范围。匝道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匝道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150米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单侧驶入服务区的减速车道起点至驶离服务区的加速车道终点之间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苏交规〔20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