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4-00003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4-12-31
标        题 《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于2024年12月31日印发了《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苏交规〔2024〕12号,以下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营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将《裁量基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裁量基准》的背景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正确、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2020年省交通运输厅出台《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苏交规〔2020〕8号),2021年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发布《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苏交执法发〔2021〕66号,以下称原《裁量基准》),形成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裁量配套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处罚裁量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多部交通运输领域上位法也作了修改,亟需结合实际对原《裁量基准》的部分事项及适用情形予以调整。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新要求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改,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作出全面、系统规定。这些文件要求需要通过修订并重新发布《裁量基准》予以贯彻,特别是要根据上位法规定,并参考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兄弟省份裁量基准,进一步合理划分违法程度、违法情形及量罚幅度等,确保处罚裁量情形明确、分档清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

二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2022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30余部交通运输法规和规章陆续修改,原《裁量基准》列明的法律依据已发生较大变化。因此,需要全面梳理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常见行政处罚事项,在《裁量基准》中予以调整更新、贯彻落实。

三是营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制定并发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提高交通综合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经营主体和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有助于打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我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同时,《裁量基准》实施的适用原则也需要一并予以明确,一方面,《裁量基准》未列明事项或者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等规定进行裁量;另一方面,还要处理好与轻微违法、普货运输不予处罚清单以及国家海事局制定的海事处罚相关裁量基准的适用关系,更方便在实际操作中准确把握、严格执行。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将交通运输领域常见行政处罚事项由81项增加到98项,列明的98项常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涉及道路、水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执法等4个领域;以列表明确了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和裁量标准等内容。同时,延续原《裁量基准》体例,将违法程度仍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4档;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则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3档。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道路执法领域,对公路路政和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了更细致的划分;增加了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公路养护作业2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新增未经许可从事客运、普货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未按规定放置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删除违反年审规定、倒卖客运票证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依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重新调整维修、驾培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是水上执法领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鉴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已制定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不再列明海事领域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增加不能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及其他常见航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10项。

三是工程质量执法领域,依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增加2项有关工地扬尘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是安全生产执法领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参照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增加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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