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4-00110 | 分 类 | 收费信息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4-09-19 |
标 题 |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盐城至洛阳高速公路宿城至泗洪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 ||
文 号 | 苏交财〔2024〕2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盐城至洛阳高速公路宿城至泗洪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站点、站名
盐城至洛阳高速公路宿城至泗洪段设置洋河东、界集和泗洪北3处匝道收费站,由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负责收费运营和管理维护,纳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体系实行联网收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盐城至洛阳高速公路宿城至泗洪段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通行费车辆以外,凡准许通过盐城至洛阳高速公路宿城至泗洪段的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盐城至洛阳高速公路宿城至泗洪段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计收,具体车型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执行。各车型分类收费标准见附件。
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年限
盐城至洛阳高速公路宿城至泗洪段为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由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实施统贷统还管理,收费年限自项目建成通车之日起计算,在运行五年后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最新政策规定评估后核定。
五、收费管理
1. 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联网收费运营规则等规定,加强收费政策宣传和对收费员的培训,规范收费行为。
2. 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应按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和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本通知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件:盐城至洛阳高速公路宿城至泗洪段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9日
附件
盐城至洛阳高速公路宿城至泗洪段客车通行费
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收费车类 | 核定载人数 | 收费标准 (元/车公里) |
1类 | ≤9 | 0.55 |
2类 | 10-19 | 0.825 |
3类 | 20-39 | 1.1 |
4类 | ≥40 | 1.1 |
盐城至洛阳高速公路宿城至泗洪段货车通行费 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收费车类 | 总轴数 (含悬浮轴) | 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 | 收费标准 (元/车公里) |
1类 | 2 | 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 | 0.45 |
2类 | 2 | 车长不小于6000mm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 | 0.977 |
3类 | 3 | 1.35 | |
4类 | 4 | 1.805 | |
5类 | 5 | 1.843 | |
6类 | 6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