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共7章74条,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1 优化道路运输市场营商环境
道路运输是覆盖地域广、通达里程长、营运线路多、网络密度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运输方式,是重要的民生工程。
今年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道路运输领域简政放权是一个重要的出发点,也是一大特色亮点。条例此次修订,围绕市场准入、放宽经营活动限制、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等方面,规定了具体措施:
在精简行政许可事项方面,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江苏实际,取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的行政许可;同时,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的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取消了新增巡游出租车运力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在放宽经营活动限制方面,取消客运站班车发车时间备案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客运班线新增运力和班次的限定。这些改革措施将赋予经营者更大的自主经营权,促进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经营策略,提高运营效率。在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方面,近年来我省跨省、跨设区的市超限运输申请量持续爆发性增长,2023年办件量高达29.59万件,日均1000件左右,居全国前列,其中跨省、跨设区的市分别占比67.53%、27.62%。为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申请人,条例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起运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跨省、跨设区的市超限运输许可。这些措施有利于推进管理方式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推动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2 推动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
近年来,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网络货运经营、定制客运为代表的道路运输新业态蓬勃发展,不仅为老百姓出行带来了便利,也为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促进这些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聚焦业态融合发展、规范经营、运输安全、市场公平、服务质量等方面,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
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方面,明确统筹推动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融合发展方向,推动出租车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双证合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揽客“一车双价”等改革措施实施。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提出要求,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核验接入车辆、驾驶人员的资质,确保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一致,并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在网络货运经营方面,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内涵和责任,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督促实际承运人保证运输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行为,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核验实际承运车辆、驾驶人员,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健全完善公平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制度以及投诉举报机制。
在定制客运方面,近年来定制客运已成为我省班车客运发展的主导模式,截至2023年末,我省班线定制客运化率达76.3%。条例鼓励班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个性化便民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根据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要求定制客运经营者随车配备便携式安全检查设备,加强旅客行包安全检查。明确提供班车客运定制网络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核验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保证线上发布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一致,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3 聚力服务“人享其行、物畅其流”
为推动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的美好愿景,建设人民满意交通,这次条例修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作出多项具体规定,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多元的道路运输服务。
一是聚焦出行服务品质提升。提升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是一项关乎百姓福祉的重要民生工程,更是一项需要长期建设的民心工程。贯彻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财政政策、资金安排、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发展公共汽车客运。要求在客流集散地等附近,合理布局、设置公共汽车和巡游出租车专用候车站点、网约出租车临时停靠点,为乘客提供方便。建立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加强道路运输新业态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定期发布公共交通出行服务报告。鼓励和支持客运站实施用地综合开发,拓展服务功能,向综合运输服务站(场)转型。
二是着力构建高效交通物流体系。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设置应当满足货物集散需求,并鼓励其向综合型交通物流基地转型,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平、便利的服务。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枢纽、集疏运中心,建设、完善换乘、换装设施,实现不同运输方式有效衔接。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货物配送、快递服务货运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提供便利。鼓励采用集装箱车辆、封闭厢式车辆、多轴重型车辆从事货运经营,鼓励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网络化、专业化经营。
三是强化群众权益保障。要求公开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运价政策,确定、调整巡游出租车客运运价依法举行听证;确定、调整网约出租车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时,公开征求网约出租车驾驶人员以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要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为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查询违法行为等信息提供便利。
4 着力提升道路运输本质安全水平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通过各方努力,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交通”,本次修订注重统筹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聚焦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落实安全责任,突出源头监管、科技赋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经营者、从业人员等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推进相关部门构建协同高效的安全治理新机制,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作出规定;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二是探索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行业互助。为提高抗风险能力,明确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采取加入行业协会、委托相关机构、组建互助帮扶联合体等方式,开展教育、培训、安全提醒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为其提供普惠性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
三是推进车辆智能监控设备安装应用。由于重型载货汽车载重量大,操控难度高,引发的交通事故后果比较严重,一直是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强化科技赋能,结合新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和前期试点情况,条例规定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线路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设备。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推动、支持新增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引导未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的在用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加快安装。此外,对车辆智能监控设备使用、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闭环管理。
四是加强危货运输监管。为强化源头治理,针对违规充装危险货物等行为导致的安全风险传导至运输环节问题,要求危险货物装货人建立健全充装或者装载环节查验、记录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细化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区域、时间,并通过新闻媒体、地图导航、设置标志牌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文刊于《新华日报》9月1日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