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建函〔2025〕17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5〕203号)要求,现就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部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和业绩补录工作
(一)核查范围
部信息系统中已录入发布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和监理工程师信息。
(二)核查内容
从业企业信息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其中从业人员信息中应包含企业内已取得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各类注册资格人员、企业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信息等。
项目信息主要核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各阶段审批和管理信息及附件、标段信息、中标企业信息等。
监理工程师信息主要核查个人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等。
(三)核查步骤
1.个人和企业自查(2025年2月1日-4月30日)
(1)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建设单位、从业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自查中,发现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包括企业(个人)业绩未上传证明材料,或上传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补充更新;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的,应及时修改有关信息。
(2)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补录范围:201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竣工的水运项目。2014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水运项目不予补录。
建设单位应补录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各阶段审批和管理信息及附件的录入、标段信息审核工作;从业企业应补录企业中标业绩信息,具体包括标段信息及相关附件、中标详情、项目主要人员信息(监理企业还应填入监理人员信息)。相关企业完成信息补录后报建设单位初核,建设单位确认后提交至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监理工程师应补录业绩信息和证明材料,经从业登记企业初核后提交至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核查(2025年5月1日-6月20日)
省厅将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和人员信息按企业注册地分发给相应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核查。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按项目类型分类核查,省管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核查,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核查。
核查发现水运工程从业企业已发布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将予以退回;核查发现水运工程从业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2025年7月1日起,存量信息将无法修改。
二、增量业绩常态化录入管理
2025年2月1日后竣工的水运建设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从业企业均可录入项目名称和代码。经建设单位初核确认后,可以开展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录入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及时录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各阶段审批和管理相关信息。从业企业负责及时录入标段名称、中标企业名称、中标时间、合同金额等内容。标段信息经建设单位初核后,提交至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完成并发布,省管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信息经从业登记企业初核通过后,提交至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完成并发布。
三、深入推进业绩信息使用
2025年7月1日起,为便利招标投标工作,在招标投标时,投标人可提供部信息系统相关网页截图作为业绩证明,投标人以此投标时,招标人不得要求提供业绩其他证明材料且不得拒绝其投标。同时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从业企业申请水运工程相关资质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优先通过部信息系统核查企业业绩信息等。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业绩补录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保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应于2025年6月20日前将核查情况书面报厅建管处。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依法行政、廉洁用权,严格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发生。
(三)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信息核查、业绩补录等工作,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升服务质量的有力举措,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从业企业自觉做好自查、业绩录入等工作。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5〕203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