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一、案情回顾
2024年9月21日,苏州交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苏州市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苏州市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0日,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均为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街道某某街号,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范围为二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小型车辆),具体包括整车维修、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等业务。另查,当事人苏州市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10时00分许至16时24分许,未对苏E*(蓝)车辆进行实际的维修,也未进行相关检验,却签发了编号为H320*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涉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处理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苏州市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苏州市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三、执法人员说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然而,在利益驱动下,个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甚至与车辆所有人合谋,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该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一是严重扰乱了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是车辆维修质量的重要凭证,是车主了解车辆维修状况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机动车维修行业诚信度的重要体现。维修企业签发虚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车主对车辆实际状况产生误解,可能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而且还使不法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不公平优势,以不正当手段降低成本、吸引客户,破坏了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和诚信度;二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如果车辆未经过实际维修或维修质量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上路行驶将威胁到驾驶安全,消费者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车辆可能会因车辆故障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因此,对于此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严厉打击。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