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约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属于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5-03-21 15:53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出租汽车管理相关规章及行业标准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在约车成功后,应当主动与约车人或乘客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对于即时用车服务,还应当告知自身位置及预计到达时间,不得以不认识路或其他理由要求乘客取消订单。

一、案情回顾

2024年9月8日12时42分许,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苏E**(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通过“某某打车”软件接到一个网约车订单,行程为从苏州大道东292号金鸡湖国际博览中心酒店到苏州市江韵路9号某研究所。当事人张某某接单后,未前往预约上车地点接送乘客,也未联系乘客说明原因,导致乘客投诉。

二、案件处理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三、执法人员说法

根据出租汽车管理相关规章及行业标准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在约车成功后,应当主动与约车人或乘客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对于即时用车服务,还应当告知自身位置及预计到达时间,不得以不认识路或其他理由要求乘客取消订单。

本案中,当事人张某某在约车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影响了乘客的出行体验和合法权益,对于此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四、法条链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