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5-00025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5-07-01
标        题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苏交规〔2025〕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58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571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促进施工标准化和专业化分工,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推行标准化施工,鼓励专业化分包。承包人可以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称“施工分包”)的行业管理工作,制订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文本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职责,依法对施工分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施工分包管理,建立健全本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对承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发现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据合同约定和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施工分包纳入监理范围;对承包人与分包人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资质、业绩等相关资料;对施工分包合同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转包、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八条 承包人应当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相关施工分包与劳务合作管理制度和台账,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统一管理,督促分包人按照规定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分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承包人和分包人设立的现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承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与承包人、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办理了人事、工资关系以及社会保险的本单位人员。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分包,具体详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不得分包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范围》(见附件1)。

除前款明确不得进行施工分包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外,发包人还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他不得分包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

第十条 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以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以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具备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条件;

(五)符合行业信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分包设置下列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分包人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以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开展劳务合作。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人可以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条件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鼓励承包人采取市场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人的履约管理。

第十五条 承包人应当在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前,将施工分包申请表(见附件2)与分包合同等附件材料报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将审查通过的分包合同等附件材料连同施工分包申请表一并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是否同意分包的决定。

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提交的分包合同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向承包人指出,并督促承包人整改。

发包人与监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合同审查的名义干涉承包人自主选择分包人。

第十六条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可以参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见附件3)。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分包合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分包内容不属于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不得分包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范围》明确的不得分包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或者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得分包的工程;

(二)分包合同内容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廉洁、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三)分包人具备与所承担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承包人(分包人)采用劳务合作的,应当依法与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用工要求、劳务费用标准、结算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劳务合作合同可以参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见附件4),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承包人(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务合作企业收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进行施工分包。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提交书面说明和佐证资料,否则可以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一)以明显低于项目所在地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其中合理市场价格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低于承包人中标价格的80%控制;

(二)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市场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监理人不得审查通过其分包合同,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并按实填写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台账(见附件5)和劳务合作合同管理台账(见附件6),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廉洁、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劳务合作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二十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接受承包人的统一管理,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

分包人应当按照施工方案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资金使用等实施有效控制,向承包人负责,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本单位资质(有资质要求的分包工程)、业绩,以及拟投入本分包工程的机械设备、主要管理人员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分包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分包业务。

第二十一条 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接受承包人(分包人)的统一管理。劳务合作企业就其行为向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分包人)对有劳务合作企业参与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和廉洁要求等向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分包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分包合同、劳务合作合同。承包人与分包人产生合同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禁止转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所承接的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存在以下情形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和相应说明材料的:

1.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者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材料的;

2.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3.承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人事、工资关系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

4.承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五)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者名义,直接或者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六)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七)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八)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不得违法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

(二)承包人将《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不得分包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范围》明确不得分包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和项目分包管理制度,督促承包人与分包人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监督履行,对承包人与分包人的现场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控制、分包工程的计量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的落实等方面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同步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将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的不良行为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分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承接工程,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可以以分包业绩申报施工资质,对于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企业工程业绩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企业以劳务合作合同作为分包业绩材料承接工程的,发包人不得予以认可;劳务合作企业以劳务合作合同作为分包业绩材料申报施工资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不得予以认可。

第三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强化合同履约意识,规范计量支付行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要求,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纳入信用管理,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别开展信用评价。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负责监督的施工分包纳入监督检查内容,按照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并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

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分包管理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与分包管理相关的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分包有关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将所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施工分包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关系及社会保险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第三十六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合作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但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第三十七条 本省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8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89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5116日印发的《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规〔2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不得分包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范围(2025年版)

2.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申请表

3.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025 年版)

4.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2025 年版)

5.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台账

6.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管理台账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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