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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含油类污染物
全流程监管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1-22 08:56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内河水域(含长江江苏段)船舶含油类污染物(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残油废油)收集、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各环节管理要求,严格规范相关作业行为,压实港航企业和船舶、船舶含油类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应当规范配置、维护船舶含油类污染物防污设施。船舶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法定证书,按照相应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规范配置油水分离设备、污油水舱(柜)、污油水处理设备等防污设施,确保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禁止船舶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油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船舶产生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二、船员应当按规定收集、储存、送交船舶含油类污染物。船员应对船舶含油类污染物分类收集、规范储存至专用容器或舱柜,严禁与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混合存放。船舶含油类污染物应定期送交至港口码头或第三方接收单位,原则上每三个月至少送交一次,因停航检修等原因确无船舶含油类污染物送交需求的除外。送交时应在“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送交的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不得将含油污水与残油废油混淆申报。

三、航运企业应当落实船舶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航运企业应将船舶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纳入体系文件或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保障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的防污染设施设备的依规配备和更新维护,督促所属船员落实船舶污染防治要求,按规定收集、储存和送交船舶含油类污染物,并强化船员操作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港口企业应当履行船舶含油类污染物接收主体责任。港口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到港船舶送交的船舶含油类污染物。委托第三方接收单位实施接收的,应加强接收情况核查,确保其按要求接收船舶含油类污染物。港口企业在接收环节应核对“信息系统”中送交船舶的船名、接收地点及接收量后进行接收联单确认,在转运环节应明确转运单位名称及转运量后进行转出联单确认。

五、第三方接收单位应当加强能力建设和作业管理。第三方接收单位应具备与其经营资质相符合的接收作业能力,并依法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所属船舶污染物接收船应按照相应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规范配置防污染及安全设施,原则上实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专船专用”,不得兼用于其他油类货物运输。船舶含油类污染物接收作业前,按照规定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所接收的船舶含油类污染物需水上过驳转运的,应严格按规定开展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申报;转运船舶(包括接收船自行转运和水上过驳转运)离港前应进行出港报告,明确目的港、转运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种类、数量等信息,不得在水上以过驳方式储存船舶含油类污染物。

六、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的接收单位应当强化应急保障。接收单位(含港口企业和第三方接收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   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七、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的转运单位应当按规定转运。转运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转运船舶含油类污染物,并在“信息系统”中如实确认并记录转运的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种类与数量。

八、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的处置单位应当按规定处置。处置单位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如实确认并记录处置的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种类与数量。处理含油污水及残油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HW08类实施管理。港口企业接收并预处理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由其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第三方接收单位接收并预处理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由其向备案交通运输部门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

九、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协同,对我省内河水域(含长江江苏段)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的收集、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严格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放、非法回收、违规接收转运处置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十、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违法行为。为拓展社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企业、船民和沿岸群众对辖区内涉嫌违规接收转运处置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线索,主动向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举报,形成全社会关注并参与打击船舶含油类污染物非法回收和违规接收转运处置行为的良好氛围,现将举报方式公布如下:

举报电话:025—84203550(交通运输部门),12345(生态环境部门),4008012395(海事管理机构)。

特此通告。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海事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