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安全生产费计取问题? |
| 内容 | 安全生产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采购收据,送货单,经监理公司确认,费用清单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纳入结算。现审计单位针对采购收据、送货单等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有争议。安全生产费发生的是否必须为发票?其他如采购收据、送货单等凭证是否可以作为费用证明材料?是否按监理、建设单位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确认表为准进行结算? |
| 提交时间 | 2026-07-01 11:35:09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6-07-07 09:44 |
| 内容回复 | 来信同志: 您好! 您咨询的问题已收到。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及计量规范》(JTG T 3841—2026)第3.3.5条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5〕1号)第二十条,承包人应提供相关票据或证明资料作为计量凭证,条文中也对相关计量凭证有例举说明,发票并不是唯一且必须的计量凭证。但承包人购买相关安全生产材料、设施设备等,原则上应具有供应商开具的相关发票,如承包人在计量时确实无法提供相关发票的,应当提供合理解释和能够证明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计量凭证,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按相关计量规则计量。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7月7日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