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9-10-06 13:45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各类印章的刻制、废止、登记、保管和使用的程序和审批,结合分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在分会各类合同、文件、通知、公函及其它文书资料与分会或部门、负责人权利、义务相关的书面材料上公示身份和认可内容而使用的工具。主要分为公章、钢印章、专用章、名章等,不含以印代写的戳记章。各类印章要求如下:

  (一)公章:分会正式印章,刻有分会法定名称,对外具有法律效力,有特定的规格、外形、尺寸。

  (二) 钢印章:只用于加盖分会各类证件的印章,不能独立使用。

  (三)专用章:只用于限定专门用途或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另作他用不具备法律效力,如“财务专用章”、及部门章等。

  (四)名章:也称“私章”,一般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章或其它特定人员姓名章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管理,是指对印章的刻制、废止、登记、保管和使用的程序和审批的一系列规定。

  第四条  印章管理应当遵循“严格审批、用印登记、专人保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印章的综合协调部门为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印章的刻制部门和保管部门根据印章的性质由分会秘书长或会长确定。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会所有与印章有关的人员,包括印章刻制、废止、登记、保管、使用、处理和审批等人员。

                          第二章       刻制与废止

  第七条      分会各类印章的刻制,应当由分会使用部门或秘书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印章刻制审批单》经分会秘书长、会长审批同意或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刻制。

  第八条      所有印章进行更换或废止时,由分会秘书长确定人员填写《印章废止审批单》,经秘书长、会长审批同意或理事会决议通过方可废止。经批准废止的印章原保管人员应当将旧印章交至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封存。

  第九条       对因各种原因发生印章停止使用的,由分会秘书长、会长审批同意,秘书处办公室发文通知有关印章停用事宜。

                          第三章      保  管

  第十条       分会印章刻制后正式启用前,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填写《印章启用审批单》,经分会秘书长、会长审批同意方可启用。

  第十一条       印章由分会秘书长或会长同意确定的人员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将印章妥善存放于专用保密场所,使用时方可取出,用毕后立即存放好。

  第十二条       分会公章保管人员出差、病假等原因,经秘书长或会长同意方可将公章交指定人员保管。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应当将印章及相关材料移交清楚,填写《印章保管移交单》。

  第十四条       如发生印章丢失、损毁、被盗情况,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分会秘书处办公室、秘书长、会长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根据分会处理意见或指示进行处理。

                          第四章       使用与审批

  第十五条  分会公章的加盖程序和审批程序:

  (一)        经分会会长会、理事会决议通过的任何事项,经办人填制《印章使用登记表》经分会领导签批后,公章保管人加盖并登记。

  (二)         分会的日常通知、无法律效力的各类函件经分会领导签批后即可加盖。

  第十六条  分会专用章使用程序和审批程序:

  (一)    财务专用章:用于处理分会内外各往来账务活动或出具发票时加盖财务专用章时,应当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盖,其它情况使用财务专用章应经协会秘书长、会长或会长会、理事会决议。

  (二)    部门印章:用于在部门权限范围内经办各类业务加盖部门印章时,应经分会部门负责人同意,其它情况使用部门印章,应经分会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名章使用程序:以分会负责人或特定人员的名义在分会合同、协议、文书、表册等方面使用名章,文本上已有协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名章保管人可以加盖名章,否则不得加盖,直接由相关人员亲自签名。会计工作人员、出纳工作人员在凭证、票据、财务报表上加盖名章应经名章本人许可。

  第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加盖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严格控制,不滥用,不循私心,对所有用印必须亲自处理,不准随便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也不得私自将印章带离分会。

  第十九条  为简化用印审批手续,常规用印或事先已明确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前已经报批过,印章保管人员可就同一事件继续用印,不必再次要求当事人提供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分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出必须携带公章的,须填写《印章外带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分会领导同意方可外带。外带印章应当及时归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分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由分会秘书处办公室进行修改或另行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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