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合理配置全省交通科技资源,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在江苏交通现代化及创新型行业建设中的作用,依据国家和江苏省对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分为:
(一) 应用技术研究: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的建设、养护、安全设施、生态保护、运输组织和安全保障系统的重大创新应用技术研究。
(二) 交通信息技术研究: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信息化、交通电子政务、运输组织管理和公众服务等信息化中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三) 新材料、新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与推广:指明显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交通新材料、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先进实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示范工程。
(四) 交通软科学研究:指交通发展战略、规划、技术经济政策、技术基础管理、计量检定规程与标准规范编制以及交通服务业的研究等。
第三条 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省交通厅直属单位(部门)使用专项经费开展的科研项目,统一列入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归口管理。
列入部、省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相关从业单位均可申请。
第五条 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库设立与管理、项目申请和立项、实施管理、经费管理、鉴定(评审)与结题验收、奖惩管理六个方面。
第六条 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库设立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是指由省交通厅设立的对申请交通科研经费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八条 项目库设置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建库,实行项目滚动预算。
第九条 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按项目时间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一)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指上年度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度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三)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十条 省交通厅根据省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对交通发展的战略要求,研究制定年度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每年年初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发布当年年度申报指南或招投标信息。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招投标信息,对本级范围内申报项目认真进行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申报单位上报的各类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和立项评审。通过正式立项的项目纳入项目库中的当年新增项目,未通过正式立项的项目纳入项目库中的结转备选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十三条 申请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先进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
(二)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三)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四)申请应用于交通工程建设的研究项目,要有依托工程;软科学研究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体现时代特征;新产品开发要有明确的目标市场;
(五)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诚实守信,承担的厅交通科学研究项目并已按时保质完成;
(六)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十四条 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材料开展评审。专家组由省内外交通技术、经济和管理类专家组成,并执行评审回避制度。专家组按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开展实地勘查及评审),提出建议立项的备选项目,由省交通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对于适宜招标的科技项目实行招投标,并依照有关科技项目招投标办法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立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申请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填报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一);重点科研项目,同时提交科技项目查新报告。申请项目常年网上受理,省交通厅每年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知。
(二)项目初审。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形式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年度项目建议,报厅务会审批后确定初步立项项目。省交通厅科技处向项目申报单位发出初步立项通知书。
(三)立项及工作大纲评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初步立项通知书要求,编制《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研究工作大纲》(见附件二),由省交通厅科技处或受其委托单位(部门)组织审查,审查结论作为是否立项的主要依据。项目通过工作大纲评审即为正式立项。
(四)合同签订。通过正式立项的项目在计划下达前,均须按省交通厅制订的统一格式,由项目组织单位(省交通厅科技处,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保证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丙方)签订科研项目合同(见附件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科研项目合同。
经批准立项,使用自筹资金开展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有关合作合同。
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后3个月内未能签订合同或提出无法落实合同规定的条款,省交通厅按规定予以取消立项处理。
(五)计划下达。通过立项项目在科技合同签订后,根据省级部门财政预算批复情况,分批下达省交通科学研究项目计划。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单位为省交通厅科技处,项目保证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必要的条件支撑,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隶属的江苏省交通厅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及所在省辖市交通局为项目保证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有关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单位(厅科技处)职责
1、负责重大项目组织与协调工作;
2、负责未完成项目的年度计划结转工作;
3、及时制定科研项目资金拨款计划并划拨经费;
4、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或主持项目鉴定(评审)与结题验收;
6、组织科技成果奖励申报和推广工作;
(二)承担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研究任务;
2、及时提交项目进度、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办理和提交鉴定(评审)与结题验收所需的申请书、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4、协助完成鉴定(评审)与结题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项目保证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1、受省交通厅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协调组织与监督检查;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
3、为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4、检查督促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5、参与或受省交通厅委托主持项目鉴定(评审)与结题验收;
6、承担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需要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见附件六),经项目保证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组织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项目保证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报经厅科技处批准后,通知承担单位变更或中止项目研究:
(一)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发生重大偏差,达不到预期目标、难以进行调整;
(二)自筹经费或依托工程不落实的;
(三)合同确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已由他人率先完成;
(四)项目执行不力,进度计划严重拖后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
(五)合同各方一致同意的变更或中止;
(六)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于合同签定之日起,按项目合同规定定期报送《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四),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厅科技处和项目保证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有阶段性成果的项目要及时将阶段性成果上报。项目项目保证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对承担单位至少进行一次中间检查,承担单位填报《江苏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间检查(自检)评分表》(见附件五),报项目保证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评分后,报厅科技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厅科技处和项目保证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视情组织专家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或安排中间报告审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金来源:
(一) 国家有关部门项目资助资金;
(二) 省有关部门项目资助资金;
(三) 省财政批准的省交通科研项目经费;
(四) 交通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内的科研试验费;
(五)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按照《江苏省交通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建[2007]52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通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承担单位要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以保证完成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效用。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对科研项目实行明细核算,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八条 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后,应在申请鉴定(评审)与结题验收时,随同《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总结报告》(见附件七)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分别报送厅科技处和项目保证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经费使用情况和日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批准撤消或中止后,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项目保证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经其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交通厅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鉴定(评审)与结题验收
第三十条 列入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科技项目完成后可采用鉴定(评审)或结题验收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厅科技处负责组织。
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的鉴定(评审)与结题验收的材料整理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作出《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填报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请书(见附件八),随同研究报告、用户报告、查新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厅科技处审核。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鉴定(评审)与结题验收条件的,由厅科技处组织验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科技项目不予验收,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验收以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成果的水平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的鉴定(评审)与结题验收,按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执行。对通过鉴定(评审)与结题验收的科技项目,由省交通厅颁发相应的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见附件九、十),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在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与结题验收的有关技术文件,分别由厅科技处、项目保证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题后3年内,厅科技处和归口管理部门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承担单位应及时报送上述有关材料,作为项目补充归档材料。
第三十七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合同事先明确的约定外,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并依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同时,省交通厅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的权力。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取得成果的单位有推广科技成果的责任,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对在交通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交通厅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省交通厅每年将按照国家和省、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规定及时组织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参与评奖。
第四十一条 省交通厅设立科研项目优秀成果奖。凡经过省交通厅和部、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审)或结题验收的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历时一年以上,不存在各种争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可申报。
(一)应用于交建设和行业管理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标准、新产品及软件成果等),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推广应用、转让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经有关单位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采用新技术做出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四十二条 省交通厅科研项目优秀成果奖,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科技进步有积极作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报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按奖励等级不同一般为:一等奖5—7人,二等奖4—6人,三等奖3—5人,具体人数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予以确认。
第四十三条 省交通厅科研项目优秀成果奖评选每两年一次,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填报《江苏省交通科研项目优秀成果奖励申报书》(见附件十一)向省交通厅申报。
第四十四条 省交通厅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厅科技处负责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和评审会议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及时公布评审结果,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获奖项目持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
第四十六条 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奖由省交通厅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在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况,情节严重的承担单位,2年不得申报新科研项目,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承担单位因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省交通厅将予以通报批评,撤消资助;对不能有效组织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成果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报告的,自实际结题起1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交技[2001]2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件目录:
附件一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
附件二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研究工作大纲
附件三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合同
附件四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
附件五 江苏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间检查(自检)评分表
附件六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
附件七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总结报告
附件八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鉴定(验收)申请表
附件九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附件十 软科学成果评审(验收)证书
附件十一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优秀成果奖励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