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苏交规〔2010〕3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治超工作
长效治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公路局、运管局、港口局:
根据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山西现场会和省政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治超工作长效治理机制建设,将我省治超工作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快建设完善超限超载路面执法工作网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以省政府批准的87个超限检测站为依托,加快建设覆盖全部公路和源头监管的执法工作网络。一是尽快确定超限检测站机构和职责。各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省政府设立超限检测站的批复,报请市、县(市)编办批准超限检测站机构及编制,明确超限检测站工作职责,即专项负责本辖区超限运输车辆路面查处、源头治理、政策宣传和协调管理等超限治理工作。二是尽快落实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成品油税费改革加快涉改人员安置工作的要求,选拔素质好且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条件的人员,充实超限检测站管理和执法岗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派2名以上的专职人员进驻超限检测站,专项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货运场站的巡查及源头监管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6号)的要求,在超限检测站联合建设治安卡口,协调公安交警进驻超限检测站,进一步加强超限检测站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三是切实深化路面执法工作。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坚持定点查处与机动查处相结合的路面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区域联动和高速公路出入口联动的超限执法网络,实现普通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农村公路执法网络全覆盖,进一步遏制超限超载运输的势头,确保公路路面和桥梁安全。四是规范和保障超限检测站工作运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将超限检测站各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加大装备投入,切实保障超限检测站正常运行。公路管理机构要抓紧出台超限检测站建设指导意见、运行规定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并加强检查考核,切实规范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五是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规范治超工作,严格依法办事。
二、进一步提升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科技水平
要积极推进超限治理工作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人力治超”向“科技治超”的转变。一是加快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切实提高车辆检测效率和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监控分析能力。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一类站全面实施、二类站按需实施的要求,在关键卡口和主要通道安装不停车检测系统,实现对载货车辆的车牌自动识别、称重和监控,做到动态发现并及时处理超限车辆,同时自动记录存储载货汽车及超限车辆的统计分析基础数据,从而更精确地把握超限运输的状态。二是全面推广路政管理系统应用,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公路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并升级路政管理系统,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规定,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实现对超限车辆的快速处理。三是高标准实施省、市、超限检测站三级联网管理系统。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在推进超限检测站建设的同时,实施省、市、超限检测站三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同步与全国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与信息的互联互通。四是加快建设运政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从业人员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数据库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企业、人员电子信誉档案。加快推广使用运政执法车载动态监控取证系统,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五是加快实施公路、运政、港口管理机构超限运输治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接,共享违法超限车辆查处统计信息、货运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港口货物装载及监管信息资源,进一步发挥公路、运管和港口管理机构综合执法的效能。
三、进一步落实超限超载车辆源头管理工作措施
各级运输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现场会议和省政府要求,重点抓好“三个源头”的监管和“三项制度”的落实。首先要认真抓好“三个源头”的监管。一是抓好货运场站、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源头监管。运输管理机构要落实货运场站、运输企业合法装载合法运输的直接责任,指导建立防止超限装载的内控制度和奖惩制度,大型货运场站、运输企业应当安装称重设备,实施进出检测和登记制度,确保超载货物不上车,超限车辆不出场,超限车辆驾驶员不出车。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派驻超限检测站的执法人员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对货运场站、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源头监管职责。二是要抓好港口源头监管。港口管理机构要落实港口经营人对于进出港区的载货汽车合法装载的直接责任,实行载货汽车进出港口的称重制度,详细记录车辆、货物及车辆总重等信息;对年货物吞吐量达到100万吨的港口(码头),港口经营人应当在装卸作业区或进出口安装称重设备,对出港车辆实行称重放行制度,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港;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加强港区监督检查,港口经营人违法为车辆超限装配载的,应当依法严处。三是抓好重点工矿企业的源头监管。对于有原材料及成品大宗货物进出的矿山、钢铁、水泥、建材等非经营性运输的工矿企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超限治理政策宣传,做到通报在先、解释在先、宣传在先;发动各工矿企业和承运者严格自律,规范运输,运输量大、易产生超载现象的工矿企业进出口应安装称重设备,切实做到超限车辆不出厂、不出矿。对于拒不自律且恶意超载的承运者,工矿企业应加以制止,对情节严重的应报当地公安部门予以查处。
其次要切实做好“三项制度”的落实:一是货运场(站)、企业、货运车辆、港口经营人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各级运管、港口管理机构要建立货运企业、站场经营人、港口经营人、货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的信誉档案。运管、港口管理机构要根据同级治超办抄送的违规超限运输信息以及自身的监管信息,建立货运场站、工矿企业、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人及从业人员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二是源头巡查、派驻制度。运管、港口管理机构要建立重点货运场站、重点港口、码头等货物集散地巡查制度,有条件的逐步建立派驻制度,并配齐巡查车辆及检测、取证、通讯等设备。三是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人和个人诚信考核制度。对同一货运企业、站场经营人、港口经营人连续三个月违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5辆次(含5辆次)以上的,由运管、港口管理机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对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违法超限超载的,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予以计分,计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撤销从业资格证件。
四、进一步加大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处罚和调节力度
依法实施严管重罚,是对合法装载运输的鼓励,是对合法运输者利益的保护,也是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的关键。一是实施更具针对性更加严厉的处罚。对未消除违法超限超载状态继续行驶公路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对行驶未实施计重收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依照规定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对行驶高速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收费站出口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坚决落实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记分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及交通部、公安部《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07]5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6号)等文件规定,切实落实违法超限超载驾驶员扣分制度。各级治超办应将超限超载相关信息及时抄告同级公安交巡警部门,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对超限超载驾驶人进行处理。三是加大对公路超限超载行为的经济调节力度。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一步开展道路货物运输成本以及超限车辆行驶公路计重收费标准的研究,逐步消除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不当获利空间。
五、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的联合治超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治超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建立治超工作联合检查通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要通过签订责任状,明确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责任追究、全程监控、联防联治”为核心的治超工作模式。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治超责任倒查追究工作机制,促使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治超工作。对因超限超载行为引发的重大事故,应责任倒查到货运源头、车辆源头、监管源头,依法追究责任车辆及驾驶人、责任企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要提请有权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六、进一步密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信息的沟通交流
各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治超情况,交流治超工作信息,研究解决治超工作问题。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落实本辖区治超工作。公路、运管、港口管理机构要落实治超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同级治超办。治超办要建立超限超载工作监测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上报和发布超限超载查处、交通流量及其他治超工作信息,并通过工作简报、专报信息,反映治超问题,交流工作情况。各部门还可以充分利用本系统门户网站开辟治超专栏,适时发布政策,接受投诉举报,调动全社会参与治超工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治超机制意见
抄送:各市公路管理处,各市运管处,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0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