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12-00548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12-06-11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苏交规〔2012〕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2027年10月31日 |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经第5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2012年6月11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苏交规〔2012〕6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29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交规〔202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10月3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 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由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该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第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程序及标准,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应当科学、公正、规范、高效。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文件。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质量监督回访检查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三个阶段。
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是指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项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判定工程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
质量监督回访检查是指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试运营期工程质量、项目质量检测评定报告和交工验收报告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整改情况以及缺陷责任期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是指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项目进行的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内业资料审查及鉴定评分,综合评价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状况,判定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 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工作程序为:
(一)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的申请与受理
1、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工作一般按照施工合同段进行,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2)施工单位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4)竣工文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并按照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2、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工程项目各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后,应当在交工验收会议召开30日前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申请书》(见附件一)及相关附件材料。
3、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并填写《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申请审查表》(见附件二)。审查未予通过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方案的制定与审查
1、对审查符合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成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工作组,成员由项目质量监督组工作人员、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工作组应当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制定《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方案》(见附件三),并在检测机构提交检测方案5日内组织方案审查。
2、检测方案通过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检测机构依照检测方案制定现场检测工作安全保障方案,并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单位备案。现场检测的各项配合及安全措施已经落实的,检测机构应当在3日内组织开展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
(三)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的实施
1、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规程和检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并在检测报告中对上述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2、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应当作为检测报告的附件附后。在全部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试验检测报告及有关附件的电子文本报质量监督机构。
(四)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结果的处理与反馈
1、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完成后,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应当对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在收到试验检测报告5日内印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情况通报》(见附件四)。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情况通报》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向质量监督机构书面反馈。
3、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5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五)《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同段质量检测评定意见》和《公路工程项目质量检测评定报告》的出具
1、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同段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意见》(见附件五),主要包括:检测结果,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交工验收前需完善的问题,要求及建议。
2、公路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公路工程交工验收项目质量检测评定报告》(见附件六),主要包括:检测结果及工程质量的基本评价,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工程质量是否具备试运营条件。《公路工程交工验收项目质量检测评定报告》应当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八条 一级公路以上和独立大桥工程通车试运营1年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组织质量监督回访检查,其工作程序为:
(一)质量监督回访检查的准备
1、建设单位应当对交工验收指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试运营期间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负责协调有关施工、监理和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配合检查。
2、检测机构应当制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回访检查检测方案》(见附件七),报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实施。
3、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就工程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质量监督回访检查的实施
质量监督回访检查主要通过与有关单位座谈、全面查看工程外观、检查相关资料和实体检测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回访检查重点:
1、项目检测报告和交工验收指出的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处理情况。
2、路基沉降、路基防护、路面破损、桥梁主体及附属设施缺陷、交通安全设施缺损等运营期缺陷情况。
3、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工作情况。
(三)质量监督回访检查结果的处理
质量监督回访检查结束7日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印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回访检查情况通报》(见附件八),建设单位、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书面反馈。
第九条 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程序为:
(一)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的申请与受理
1、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已经全部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3)竣工文件符合“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要求。
(4)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5)建设单位对试运营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已经组织处理完毕,并形成总结报告。
(6)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出具工程使用情况报告。
2、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会议召开30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书》(见附件九),同时提供相关附件资料。
3、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并填写《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审查表》(见附件十)。审查未予通过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方案制定与审查
1、对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成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组,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指派的专家任组长,成员由项目质量监督组工作人员、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2、质量鉴定工作组应当及时赴现场进行核查工作:
(1)查阅有关观测资料,专项论证资料,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试运营期内出现问题、质量监督回访提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的相关资料。
(2)现场察看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试运营期内出现问题、质量监督回访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效果,并察看专项论证有关问题的现场情况。
(3)针对以下问题,建设单位或者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进行观测、论证及采取处置措施,其观测、论证及处置措施须经设计单位确认有效。工作组应对上述内容进行核查,并确定需要补充观测或者论证的内容。
①路基工程存在明显沉降变形的;
②路面工程存在较多纵向裂缝、大面积病害或者车辙的。
③桥涵工程存在结构受力裂缝超出规范规定、受力钢筋外露或基础沉降的;
④隧道工程存在较大面积空洞、明显渗水、超标裂缝或沉降的;
⑤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耐久性、安全性的问题。
(4)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检测其他有关质量指标,如水泥混凝土碳化深度、大跨径桥梁上部结构位移变形、墩台沉降等。
3、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后,质量鉴定工作组应当组织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方案》(见附件十一),并在检测机构提交检测方案5日内组织方案审查。
4、检测方案通过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检测机构、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依照检测方案制定现场检测工作安全保障方案,并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单位备案。现场检测的各项配合及安全措施已经落实的,检测机构应当在3日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三)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的实施
1、质量鉴定检测工作开始前,建设单位、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应当向参与现场检测工作的所有人员、安全保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测工作。
2、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制定的检测方案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并在检测报告中对上述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建议。质监机构对此可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及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论证,论证情况及结果及时报质监机构。
3、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出具竣工验收质量试验检测报告。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应当作为试验检测报告的附件附后。在全部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试验检测报告及有关附件的电子文本报质量监督机构。
(四)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结果处理与反馈
1、检查完成后,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组应当组织对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在收到检测报告5日内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查情况通报》(见附件十二)。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查情况通报》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向质量监督机构书面反馈。
3、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5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五)《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的出具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交、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质量监督回访检查资料、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结合建设单位、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整改反馈及核查情况,组织进行工程质量评分和等级鉴定工作,出具《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见附件十三)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见附件十四),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参建单位的综合评价
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十五)。
第十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内业资料审查及鉴定评分。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质量经施工自检和监理评定合格,经建设单位确认路基整体稳定,路面无严重缺陷,桥梁、隧道等构造物结构安全稳定,混凝土强度、桩基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承载力等均符合设计要求的,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应当按照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
(一)单位工程划分标准
1、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3、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照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分部工程划分标准
1、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底基层、基层、面层、标志、标线、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2、桥梁上部、下部、桥面系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3、隧道衬砌、总体、路面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4、机电工程监控、通信、收费系统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鉴定等级标准
(一)工程质量等级划分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分部工程得分大于75分,为合格等级。
2、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90分,为优良等级;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75分、不到90分,为合格等级;否则为不合格等级。
3、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90分,为优良等级;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75分、不到90分,为合格等级;否则为不合格等级。
4、不合格等级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者返工后可以重新进行鉴定,直至达到合格等级。
(二)建设项目合同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严重问题,经整改合格的,合同段工程质量等级不得评为优良,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照原得分。
1、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单处长度大于150m或累计超过路线总长1.5%)、大面积高边坡失稳(单处面积大于1000m2)。
2、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3、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4、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5、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三)建设项目合同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问题,经整改合格的,合同段工程质量等级不得评为优良,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按照75分计算。
1、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2、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沥青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3、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针对上述特别严重和严重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整改直至合格,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并将专项论证结果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工程实体检测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实施。
2、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数据及分析结论负责。
3、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或者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并在检测报告中对上述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二)工程实体抽查频率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附件十六的规定执行。
(三)工程实体抽查项目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附件十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观检查工作标准
(一)基本要求
1、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对工程外观进行全面检查。
2、外观检查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检查情况,分合同段按照要求填写外观检查表,并评定外观质量,必要时附影像资料。外观检查记录应当由检查人签章。
3、建设项目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安全隐患或者已降低服务水平不予验收,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
4、项目验收前应当对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工程部位进行详细检查。
(二)外观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附件十八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内业资料审查工作标准
(一)基本要求
1、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对内业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采用抽查方式进行。重点抽查各合同段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关键工序、关键指标和竣工复测指标,以及试运营期出现的问题处理情况的有关资料,并对桩基检测、隧道衬砌地质雷达检测等有关资料等进行抽查。
2、检查人应当分合同段填写内业资料审查表,注明所抽查资料档案卷号,对存在的问题作明确客观描述,对扣分情况予以说明。内业资料审查表应当由检查人签章。
3、质量保证资料及基本的数据、资料齐全后方可组织鉴定。
(二)主要审查内容
1、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结果。
2、材料配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
3、地基处理、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大桥、隧道施工监控资料。
4、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
5、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6、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
7、中间交工验收资料。
8、施工过程中各方指出的较大质量问题、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及试运营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资料。
(三)内业资料审查扣分标准
1、资料应真实、可靠,应有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原始资料(原件),不应有伪造涂改现象,每有1份资料欠缺扣2分,每增加1份资料欠缺加扣0.5分,总扣分不超过4分。
2、资料应齐全、完整,每有1份资料欠缺扣1分,每增加1份资料欠缺加扣0.5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
3、资料应系统、客观,反映出检查项目、频率、质量指标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每有1份资料欠缺扣1分,每增加1份资料欠缺加扣0.5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
4、资料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详细、计算准确,整理应分类编排、装订整齐,每有1份资料欠缺扣1分,每增加1份资料欠缺加扣0.5分,总扣分不超过2分。
5、基本数据(原材料、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等)、检验评定数据造假,在合同段扣5分。
第十七条 质量鉴定评分工作标准
(一)基本要求
质量鉴定工作组应当全面审定下列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进行逐级评分,确定质量鉴定等级。
1、交工验收检测报告及检测意见;
2、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表、内业资料审查表;
3、建设单位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及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处理及验收报告;
5、质量监督回访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及验收报告;
6、专项论证报告;
7、其他有关资料。
(二)分部工程质量鉴定评分工作标准
工程实体检测以本办法规则程序及标准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照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发现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评分工作标准
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得分。内业资料审查发现的问题,在合同段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合同段得分减去内业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计算方法见附件十九。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质量鉴定表格式见附件二十。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的费用(含安全保障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质量检测可以委托相关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检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与条件;
(二)其在本省检测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两年为A级以上;
(三)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有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质量检测工作应当依法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检测所需的费用的支付方式、程序。委托检测内容和工作量应当经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检测机构三方确认。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及时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由于特殊原因,竣工验收时间与竣工质量鉴定检测时间相隔1年以上的,应在竣工验收前对路面平整度、车辙、抗滑指标进行复测,以合格率低值为依据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各阶段工作可合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及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实施程序〉的通知》(苏交质[200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