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11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京市升州路16号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21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aoyong@jscd.gov.cn
联系人:赵勇,电话:025-52853003、52853122(F)
附件: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0月21日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过闸费征收管理,加强船闸养护,提高船闸通过能力,促进水运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船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辖的通航船闸。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过船建筑物的过闸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船舶过闸费收费单位,主管全省船闸船舶过闸费(以下简称过闸费)的征收工作,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过闸费的征收管理,船闸管理单位具体实施过闸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省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水运发展需求、社会承受能力和船闸运行养护需要等因素,核定过闸费征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条 航道管理机构和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定期进行船闸养护,保持船闸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及时处置船闸突发事件,保障船闸安全畅通。
第六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优化船舶过闸程序,推广应用不停船收费等技术手段,改进征收方式,降低征收成本,缩短过闸时间。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航道水情、水位、天气和船舶待闸情况等信息公布机制,推行船舶过闸时间预告制,提高船闸运行服务水平。
第七条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通过船闸时,应当按照省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下列过闸费标准主动缴纳过闸费。
(一)拖轮、货轮以及其他机动船:1元/次·总吨;
(二)驳船以及其他非机动船:0.8元/次·总吨;
(三)排筏以及其他浮运物体:0.4元/次·立方米。
过闸费尾数不满一元的不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船舶,按照以下规定计征过闸费:
(一)单独或者隔离放行的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过闸费按照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三百计征;
(二)经航道管理机构或者船闸管理单位审核,准予提放过闸的船舶,其过闸费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二百计征;
(三)船舶吃水超过核定干舷,或者装载货物超过船舶长度、宽度的船舶,其过闸费按照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征;
(四)船舶总长或者总宽超过航道等级限制,应当事先向航道、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船闸管理单位的调度指挥通过船闸,其过闸费按照收费标准加收百分之一百计征。
有前款二种以上情形需要同时多征或者加征过闸费的,所缴过闸费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四倍。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过闸费:
(一)执行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事监督、航政管理、水政监察、渔政管理等公务的各种专用船舶;
(二)持有设区的市以上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证明,运输抢险救灾物资的船舶;
(三)持有军队驻省航务军代处证明、运输军用物资的船舶;
(四)十总吨以下的农用船、渔船、垃圾收集船舶;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船舶。
船闸管理单位对免征过闸费的船舶,应当登记保存档案,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核查。
第十条 过闸船舶到达指定停泊区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出示有效航行证件;
(二)如实申报船舶主尺度、吃水深度、船舶总吨和货种;
(三)按照标准缴纳过闸费;
(四)按照船闸管理单位的调度指挥,有序通过船闸。
第十一条 船舶缴纳过闸费后、调度过闸前因为自身原因不再过闸,应当向船闸管理单位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凭票退款。
船舶已经进入调度程序的不再退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抢档进闸、未缴费进闸,除由航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计征其过闸费外,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他人船号、私自买卖、伪造和涂改过闸凭证、抗拒检查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补征其应缴过闸费外,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或者使用失效免缴过闸费证明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补征其应缴过闸费外,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少报船舶计费基数、瞒报货种和主尺度少缴过闸费的,除由航道管理机构补征其少缴过闸费外,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少缴费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船舶吃水超过规定标准且未申报,在船闸引航道或者闸室、闸口造成搁浅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和采取驳载措施,保障船闸畅通。
第十三条 征收过闸费应当出具省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江苏省船舶过闸费票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仿制和翻印。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船闸所在地银行开设过闸费收入专户,并及时解交省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实行责任制和承诺制,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内容在船闸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驾驶人员认为船闸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过闸手续、征收过闸费或者不出具合法有效过闸费票据的,可以采取走访、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多种方式向上一级航道管理机构或者所属交通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和为其保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六条航道管理机构和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办理复议案件、受理举报、执法评查、绩效考核、通报排名等多种方式,加强过闸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层级监督。
第十七条航道管理机构或者船闸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由上一级航道管理机构或者所属交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过闸手续的;
(二)违反规定免征、多征、减征过闸费的;
(三)不出具合法有效过闸费票据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过闸费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