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取消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备案
发布日期:2016-11-24 00:00
来源:连云港运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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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第十二项“删除第三十四条”,即删除 “经营性道理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连云港市及时认真落实《决定》,取消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备案,此项规定迎合了当前驾驶员流动性强、跨区域的工作性质,为在我市工作的外地驾驶员提供了便利。(刘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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