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18-0059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18-02-09
标        题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苏交规〔2018〕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2027年10月31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交规〔2018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20184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829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829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20181号)发布;根据2022127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交规〔20226号)修改,有效期延续至202710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港口岸线的利用应当坚持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实现港口规模有效控制、岸线利用集约高效。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第三条 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总体规划,并结合港口资源整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经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与本省五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期限同步。

第四条 申请使用沿海及内河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交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港口岸线使用长度、规模、功能和岸线利用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说明和论证分析材料;

()有关电子文档或者图纸。

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工作。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规划符合性审查: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

()必要性审查: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建设项目,防止港口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新建项目使用港口岸线,项目所在地港口已有同类功能码头的,应当论证利用现有码头的可能性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岸线利用方案合理性审查:岸线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查通过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准予许可的手续。

第六条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港口岸线涉及的水域、陆域的最短使用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到期需要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续期申请。

第七条 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因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申请变更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许可变更申请表;

()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

()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相关材料。

有关港口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申请使用的港口非深水岸线范围、功能等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

第十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港口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港口岸线资源动态信息化管理。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在港口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并根据港口岸线许可和整合情况,及时更新下列数据:

()岸线当前状态(已利用、未利用)、岸线使用人、岸线用途等;

()岸线起点终点坐标数据。

第十二条 占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人以上进行现场监督,核定港口岸线的具体坐标位置,并及时在港口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港口岸线坐标位置信息。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网上申请许可,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办理相关许可受理和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体系。

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体系由岸线利用综合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利用效率(港口所在地已开发岸线利用率、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量能比)、项目投资强度、绿色环保水平等构成。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体系,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发布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监管指标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加强对港口岸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评估结果及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对不符合所在地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的码头进行整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资源整合利用。鼓励和支持通过产权重组等方式对利用效率连续3年达不到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的码头进行整合。

第十六条 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占用港口岸线相关水域、陆域建设设施的,或者占用港口岸线超过审批规模的,港口岸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岸线利用巡查制度,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岸线利用检查制度,对港口岸线的开发、使用及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港口岸线开发、使用及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港口岸线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注销手续:

()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港口建设项目法人依法终止等,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因港口总体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许可注销申请表(含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意见);

()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

有关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

第二十条 港口岸线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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