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出台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10:55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4月1日起实施,是国内出台的首部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条例》共7章40条,在保护规划、分区保护、集约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和创新,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统筹资源,实行长江岸线资源的分区保护。《条例》侧重对长江岸线生态的长久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将岸线资源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并设置专章“分区保护”进行规定。

二是创新机制,保护长江岸线资源的生态环境。《条例》规定了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相关内容,引入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将沿江重要湿地和森林公园等生态功能保护区纳入岸线资源保护区加以严格保护,将“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全部纳入岸线资源保留区,并支持沿江化工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和清洁低碳生产。

三是科学利用,发挥长江岸线资源的黄金效益。《条例》从系统思维出发,把水安全、防洪、治污、港岸、交通、景观等融为一体,设置“集约利用”一章,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集约利用长江岸线资源,引导产业向陆域纵深发展,减少对临水岸线的占用,并分别就长江沿线化工产业绿色转型、港口岸线优化利用、旅游产业集聚发展等作出引导性规范,从而优化已有岸线使用效率,加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

四是细化管理,规范长江岸线资源的使用机制。《条例》推行岸线有偿使用制度,利用经济杠杆,通过市场机制,调整岸线使用功能,合理布局涉岸项目。同时,细化了长江岸线资源使用、退出机制,加强了对岸线资源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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