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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4000810/2019-00442 | 分 类 | 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19-11-28 |
标 题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工程跨京杭运河、通扬线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 ||
文 号 | 苏交审批函〔2019〕3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工程跨京杭运河、通扬线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及《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工程跨京杭运河、通扬线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经审核,意见如下:
一、桥梁选址
拟建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工程邵伯湖特大桥位于扬州高邮市车逻镇附近,采用连续梁结构上跨京杭运河苏北段,拟建桥位上距333省道桥约4.6公里,桥位处水面宽约200米;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是《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17-2035年)》中的二级航道,上跨桥梁通航净空尺度须按二级航道标准控制。拟建桥梁桥位处河势总体稳定,通航水流条件良好。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为2.6°。拟建桥梁桥位与车逻洞闸的间距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在采用加大通航孔跨度的桥跨布置方案的前提下,同意工可报告提出的桥位方案。
拟建南官河大桥位于泰州市兴化市老阁村附近,采用连续箱梁结构上跨通扬线兴化段,下距老阁公路桥约800米,桥位处水面宽约120米;通扬线航道是《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17-2035年)》中的三级航道,上跨桥梁通航净空尺度须按三级航道标准控制。拟建桥梁桥位处河势总体稳定,通航水流条件良好。拟建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为5.4°。拟建桥梁桥位与下游桥梁、弯道和汇流口的间距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在同步建设桥区段护岸并采用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桥跨布置方案的前提下,同意工可报告提出的桥位方案。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同意拟建邵伯湖特大桥(跨京杭运河苏北段)《航评报告》论证选用2000 吨级货船(63~68米×13.8米×3~3.3米,总长×型宽×最大吃水,下同)、1 顶+2×2000 吨级船队(160米×15.8米×2.6~2.9米)、1 顶+2×2000 吨级船队(180米×14米×2.6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同意拟建南官河大桥(跨通扬线)《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0 吨级货船(47~58米×11米×2.7~3.1米)、1 顶+2×1000 吨级船队(160米×10.8米×2.0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的拟建邵伯湖特大桥(跨京杭运河苏北段)桥梁桥位处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8.6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5.83米。论证基本合理。
《航评报告》提出的拟建南官河大桥(跨通扬线)桥梁桥位处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2.77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60米。论证基本合理。
(三)通航净高。
同意《航评报告》采用拟建拟建跨越京杭运河苏北段桥梁和拟建跨越通扬线桥梁通航净高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应不小于7米的标准。拟建邵伯湖特大桥(跨京杭运河苏北段)桥梁桥跨布置方案设计通航净高为7.4米,拟建南官河大桥(跨通扬线)桥梁桥跨布置方案设计通航净高为7.1米,满足通航要求。
(四)通航净宽。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拟建邵伯湖特大桥(跨京杭运河苏北段)采用单孔双向通航,通航净宽不小于119米的要求。拟建大桥通航孔跨径为145米,设计通航净宽为129.4米,满足通航要求。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拟建南官河大桥(跨通扬线)采用单孔双向通航,且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要求。拟建大桥通航孔跨径为110米,同步建设护岸后,设计通航净宽为104米,一孔跨过通航水域,满足通航要求。
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桥梁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桥梁建设单位应结合桥位处通航环境和桥跨布置,做好拟建桥梁桥位处助导航设施的配布,相关费用列入桥梁投资概算中。
(二)拟建邵伯湖特大桥(跨京杭运河苏北段)水中落墩,需结合实际船型,开展桥墩防撞设计,并与桥梁建设同步实施,相关费用列入桥梁投资概算中。
(三)拟建南官河大桥(跨通扬线)应开展桥位处护岸专项设计,确保拟建桥梁一孔跨过通航水域,并与桥梁建设同步实施,相关费用列入桥梁投资概算中。
(四)工程建设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你单位须妥善协调解决。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苏北航务管理处、泰州市等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
(二)根据《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若占用航道、损坏航道设施,请将所涉及的航道赔(补)偿费用一并列入工程概算中。
五、其他事项
自本意见签发之日起,拟建桥梁的桥位、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如发生重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或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重新评价,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1月28日
抄送:厅综计处、省交通综合执法局、苏北航务管理处、泰州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