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17〕173号)要求,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查处货车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处罚标准一般为:“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计1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计3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计6分。”
非上述情形的,根据交通运输部2016年6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未超过1吨的,予以警告;超过1吨的,每超1吨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有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