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19-00430 分        类 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19-08-27
标        题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建南通港通海港区至通州湾港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新江海河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文        号 苏交审批函〔2019〕1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建南通港通海港区至通州湾港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新江海河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南通港集团通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新建南通港通海港区至通州湾港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新江海河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及《新建南通港通海港区至通州湾港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新江海河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经审核,意见如下:

一、桥梁选址

新建南通港通海港区至通州湾港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新江海河大桥位于海门市江心沙农场境内,跨越新江海河航道,该航道是《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17-2035年)》中的三级航道,上跨桥梁通航净空尺度须按三级航道标准控制。

新江海河航道正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航道在新江海河船闸处有利用现状航道和东侧支汊航道两种通航方案,拟建铁路桥同时跨越两侧航道,《航评报告》对跨越现状航道和东侧支汊航道均按照三级航道进行了论证。拟建桥梁桥位处河势总体稳定,通航水流条件良好。

拟建桥梁跨越新江海河现状航道桥跨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为3.6°,与上游分流口和下游码头桥梁的距离均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在拟建桥梁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桥跨布置方案的前提下,同意设计报告提出的桥位方案。

拟建桥梁跨越新江海河东侧支汊航道桥跨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为30°,且与上游分流口的距离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在拟建桥梁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桥跨布置方案的前提下,同意设计报告提出的桥位方案。

新建桥梁桥位与《南通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2015~2035)》中规划的海门港区通海作业区岸线平面布置存在冲突,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及海门市交通运输局承诺对规划进行修编调整,调整后符合规范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同意《航评报告》经论证选用1000吨级货船(47~58米×11.0米×2.7~3.1米)、1+5×1000 吨级拖带船(302.0米×11米×2.5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的拟建桥梁桥位处两侧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3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1.0米,论证基本合理。

(三)通航净高。

同意《航评报告》采用拟建桥梁通航净高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应不小于7米的标准。拟建桥梁跨越现状航道及东侧支汊航道的通航孔设计通航净高均为7.5米,满足通航要求。

(四)通航净宽。

同意《航评报告》采用的拟建桥梁单孔双向通航孔最小通航净宽要求。拟建桥梁跨越现状航道及东侧支汊航道的通航孔跨径均为100米,设计通航净宽为70米,与桥梁同步实施桥位处护岸后,均一孔跨过通航水域,满足通航要求。

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二)桥梁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新江海河航道整治和船闸改建工程前后桥位处航道通航情况,合理配布桥位处助导航设施,并开展专项设计,相关费用列入桥梁投资概算中。

(三)若拟建桥梁在航道整治工程实施前建设,你单位应同步建设桥位处护岸工程,并允许航道建设单位在桥下实施疏浚等作业。若拟建桥梁在航道整治工程实施后建设,你单位应同步恢复因桥梁建设而导致损毁的航道护岸。相关费用列入桥梁投资概算中。

(四)工程建设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你单位须妥善协调解决。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南通市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

(二)根据《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若占用航道、损坏航道设施,请将所涉及的航道赔(补)偿费用一并列入工程概算中。

五、其他事项

自本意见签发之日起,拟建桥梁的桥位、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如发生调整,或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重新评价,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工程施工前,应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8月27日

抄送:南通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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