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0-00501 分        类 政务服务事项(非许可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0-09-25
标        题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353省道泰州段改扩建工程泰东河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文        号 苏交审批函〔2020〕7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353省道泰州段改扩建工程泰东河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泰州市姜堰区交通运输局:

《353省道泰州段改扩建工程泰东河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及《353省道泰州段改扩建工程泰东河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桥梁选址

拟建桥梁于沈马大桥下游1400m处跨越泰东河航道,该段航道是《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17—2035年)》中的三级航道,上跨桥梁通航净空尺度须按三级航道标准控制。拟建桥梁桥位处河势总体稳定,通航水流条件良好。

拟建353省道泰州段改扩建工程泰东河大桥桥梁轴法线与水流流向夹角为3°。拟建桥梁桥位与上游志忠船舶有限公司的船台滑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5.1.1节的要求,在拟建桥梁加大跨径、船舶下水时申请现场监管、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设计报告提出的桥位方案。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0吨级货船(60米×10.8米×2.5米)、1顶+2×1000吨级船队(160米×10.8米×2.0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拟建拟建353省道泰州段改扩建工程泰东河大桥桥位处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2.83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53米,论证基本合理。

(三)通航净高

《航评报告》采用拟建桥梁通航净高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应不小于7米的标准。拟建353省道泰州段改扩建工程泰东河大桥跨越现状航道通航孔设计通航净高为8.33米,满足通航要求。

(四)通航净宽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拟建桥梁需采用单孔双向通航,且通航孔净宽不小于91.61米的要求。拟建353省道泰州段改扩建工程泰东河大桥通航孔跨径为108米,设计通航净宽为97.88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桥梁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桥梁建设单位应结合桥位处通航环境和桥跨布置,设置相应桥名牌以及桥涵标。桥涵标及桥名牌应与桥梁同时设计、同步实施,并列入桥梁总概算。

(二)水中桥墩应按照不小于2500吨级船舶撞击力考虑防撞标准,开展防撞设施专项设计,并与拟建桥梁同步建设,相关费用列入桥梁投资概算中。

(三)桥梁建设管理单位需协调海事管理部门,在志忠船舶有限公司船舶由船台滑道下水时申请现场监管、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确保通航安全。

(四)工程建设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建设单位须妥善协调解决。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泰州市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

(二)根据《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若占用航道、损坏航道设施,请将所涉及的航道赔(补)偿费用一并列入工程概算中。

五、其他事项

自本意见签发之日,拟建桥梁的桥位、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如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或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重新评价,并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交通综合执法局,泰州市交通运输局,泰州市航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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