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0-00598 | 分 类 | 行业管理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0-12-11 |
标 题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苏交传〔2020〕62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0﹞318号,以下简称318号文)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关于建立和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的指导意见》(苏交运﹝2016﹞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和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建立和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是推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举措。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快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合力推进I/M制度实施,切实把I/M制度落细落实,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已经实施I/M制度工作的地区,要针对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提高治理成效;暂未实施I/M制度工作的地区,要加快工作进度,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按照序时进度尽快部署执行到位。
二、认真落实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站职责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以下简称M站)具体承担超标排放车辆的治理工作。已经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可纳入M站名录。各地要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示本行政区域内M站名单和联系方式,方便广大车主选择和监督投诉,并抄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各地应积极推进M站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工作制度“三统一”,统一标识参考47号文制定的标识。M站应按照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并及时将维护修理信息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在“故障描述”栏中统一注明“尾气治理”。超标车辆经修理维护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三、严格选树汽车排放性能维护技术示范站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318号文件要求和认定标准,遴选一批信用等级在AA及以上、技术先进、服务优质规范的M站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技术示范站。各地认定的技术示范站总数应不超过一二类企业总数的10%。技术示范站应当挂牌运营,持续加强技术投入和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尾气治理能力,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厅将在各地认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一批省级示范站。
四、扎实推进I/M制度数据传输共享
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加强与省级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对接交互。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辖区内M站做好车辆维护记录数据上传工作,确保2021年3月底前全省所有尾气超标排放的汽车维护信息均实时上传。2021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尾气超标排放汽车的检测与维护闭环管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查询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凭证,未查询到维修记录的不得进行复检。
五、加强汽车排放维护的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查处只收费不维护、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加强大数据应用和分析,重点检查作业数据明显异常的维修企业,严格规范汽车尾气排放性能维护经营行为。要按照《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加强M站信用考核记分,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M站,要按照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六、强化I/M制度实施的宣传和培训
各地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通过微信、微博、电视、网站、等媒体,开展专家解读、专题宣传等活动,大力宣传I/M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保障I/M制度顺利实施。要督促M站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积极开展有关制度和专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要加强《在用汽车尾气排放性能维护技术规范》等治理标准和规范的推广应用,引导维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车辆尾气排放维修水平。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