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0-00307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0-06-05 |
标 题 |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为贯彻落实部省“信用交通省”创建有关要求,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努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2020年5月29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苏交规〔2020〕3号,以下简称《两个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现对《两个细则》做如下解读:
一、《两个细则》出台背景
2019年,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形成了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1+4”信用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厅领导关于要“加强建设单位信用管理”的要求,本次制定的“两个细则”共同构成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1+6”的制度体系,实现从业主体全覆盖,进一步强化了信用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
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坚持以“信用交通省”创建为引领,实现从“管理”向“治理”转变,在交通建设领域,创新监管理念、健全监管制度,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加快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建设交通强国江苏样板提供有力支撑。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1+6”的信用制度体系及对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是我省交通信用管理的创新。
二是完善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信用评价体系。《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和个人的信用管理”。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的关键龙头,在招投标和工程建设活动中诚实守信至关重要。
三是创新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信用监管机制。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具有双重属性特点,既是按照政府要求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同时也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建设管理的合同一方,既需要“履职”也需要“履约”。在分析总结我省交通工程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项目实施中的“指令性计划”与工程建设中“市场化运作”两个维度统筹兼顾我省交通工程建设特点。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交通强省的要求,需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切实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
通过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注重信用管理信息化,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反馈、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探索应用“互联网+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
二、《两个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共19条,包括适用范围、评价原则、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等级划分、AA要求、评价周期等。
1.关于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活动。公路水运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航道、沿江沿海港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农村公路等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明确为参照执行。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组织、协调和管理的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
2.关于评价主体及评价内容。对建设单位评价的主体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从业单位。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法定义务履行评价和合同履约评价,并对失信行为进行扣分,其中法定义务履行评价、失信行为扣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行;合同履约评价由相关从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评价,并通过系统采取匿名评价。
3.关于信用评价标准。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分为法定义务履行评价和合同履约评价两部分。总分100分,法定义务履行评价占总分70%,合同履约评价占总分30%。建设单位同时管理多个建设项目的,对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分别进行信用评价,并按照项目投资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建设单位的综合评价总得分。
(二)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共23条,包括适用范围、评价原则、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等级划分、AA要求、评价周期、信用分应用等。
1.关于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除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以外的咨询、造价、审计、试验检测、招标代理、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活动。有关适用公路水运工程的范围与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保持一致。
2.关于与其他三个细则保持一致。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与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基本保持一致,并强化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廉政建设等要求,同时在服务类单位信用分计算中参照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3.关于与《管理办法》的衔接。2019年出台的《管理办法》附则中明确,试验检测单位的信用评价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咨询服务单位的信用评价按照《江苏省水运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执行。为更加切合我省实际,保持建设市场“1+6”信用管理制度的完整性,本细则明确将试验检测单位纳入服务类单位范围,并结合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信用评价。咨询服务单位的信用评价不再执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两个细则》突出对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保、廉政建设等工作加大评分权重,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2.关于信用评价等级。为保持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细则一致,建设单位、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仍沿用AA、A、B、C、D五个等级,后期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标准和要求,借鉴相关行业好的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采用更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3.建设单位、服务类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更新,信用评价的申诉、异议处理,失信行为信息的修复,当年度无信用评价信息的信用等级延续,以及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的应用,包括激励和奖惩、红黑名单管理等按照《管理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其他信用管理规定执行。
4.建设单位、服务类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按照2019年出台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执行。
关联阅读: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