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0-00441 分        类 政务服务事项(非许可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0-08-21
标        题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33国道海州南段改扩建工程古泊河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文        号 苏交审批函〔2020〕6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33国道海州南段改扩建工程古泊河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连云港市海州区交通运输局:

《233国道海州南段改扩建工程古泊河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及《233国道海州南段改扩建工程古泊河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桥梁选址

233国道海州南段改扩建工程古泊河大桥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连淮扬镇铁路桥下游780米处跨越宿连航道,该段航道是《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17—2035年)》中的三级航道,上跨桥梁通航净空尺度须按三级航道标准控制。拟建桥梁桥位处河势总体稳定,通航水流条件良好。

拟建古泊河大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为20.1°。拟建桥梁桥位与上游连淮扬镇铁路桥之间的距离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5.1.1节的要求,在拟建桥梁加大跨径、按规范要求设置导助航设施、标牌和防撞设施的前提下,同意设计报告提出的桥位方案。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0吨级货船(60米×10.8米×2.5米)、1顶+2×2000吨级顶推船队(160米×10.8米×2.0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拟建桥梁桥位处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5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1.24米论证基本合理。

(三)通航净高

同意《航评报告》采用拟建桥梁通航净高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应不小于7米的标准。拟建桥梁跨越现状航道通航孔设计通航净高为7.1米,满足通航要求。

(四)通航净宽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拟建桥梁需采用单孔双向通航,且通航净宽不小于97.2米的要求。拟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120米,设计通航净宽为100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为确保桥梁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桥梁建设单位应结合桥位处通航环境和桥跨布置,做好拟建桥梁桥位处助导航设施的配布,并与桥梁同步实施。相关费用列入桥梁投资概算中。

(二)水中桥墩应按照不小于2000吨级船舶撞击力考虑防撞标准,开展防撞设施专项设计,并与拟建桥梁同步建设,相关费用列入桥梁投资概算中。

(三)建设单位应按承诺在桥梁建成后撤销墙框渡口,同时在桥梁建设期间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渡口运营船舶和过往船舶安全。

(四)工程建设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建设单位须妥善协调解决。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连云港市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

(二)根据《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若占用航道、损坏航道设施,请将所涉及的航道赔(补)偿费用一并列入工程概算中。

五、其他事项

自本意见签发之日,拟建桥梁的桥位、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如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或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重新评价,并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8月21日


抄送:省交通综合执法局,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连云港市航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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