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1-00330 分        类 政务服务事项(非许可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1-11-29
标        题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文        号 苏交审批〔2021〕1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是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是践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在办理各类行政事项时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利于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部署,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特别要建立事中事后核查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切实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好、执行好,让企业和办事群众享受到“放管服”改革的成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通知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2﹒形式审查事项;3﹒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断。重点关注与交通运输企业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共推行两批次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具体见附件1)。

(二)规范工作流程。本通知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交通运输部门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交通运输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见附件2)要求,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本,并履行公示义务。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或者下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三)完善承诺机制。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强化承诺核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承诺核查可以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需要核查的事项,要按照确定的核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查,排查不实承诺消除各种隐患。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五)健全信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形成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要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六)强化风险防范。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防控措施。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的除外。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告知、承诺、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杜绝监管真空。

(七)推动数据共享。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20号),主动协调对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涉及部系统要积极争取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支持,推进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开展培训宣传。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充分运用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内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

(三)鼓励改革创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探索更大范围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二批)

           2.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docx

附件2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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