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1-00064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1-04-01 |
标 题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政策解读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组织对2018年出台的《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苏交建〔2018〕25号)进行修订,并于2021年2月9日发布《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对《意见》做如下解读:
一、《意见》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客观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核心价值取向。广大农民工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和民生保障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纳入了法治化轨道。《条例》第七条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为了落实《条例》要求,压实工作责任,有必要对《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苏交建〔2018〕25号)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是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的迫切需要。2020年5月1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发布了《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行业责任,创新和细化保障措施,从项目决策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款拨付、农民工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工程验收﹑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等工程建设的全流程、全链条综合施策。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解决好江苏交通建设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现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对《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苏交建〔2018〕25号)进行修订,加强监督管理。
三是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的工作需要。2020年,我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工作要点》(苏治欠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切实贯彻好《条例》,将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为了促进交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与省人社厅沟通,由我厅制定《意见》,落实交通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形成我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格局中的重要一环。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35条。《意见》在2018年版本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适用范围、各方职责、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制度,支付担保制度,信用应用等内容。
《意见》的出台为依法依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有效指导,又积极优化施工企业营商环境,促进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总体上,《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从加强责任落实上,明确各方职责。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进行责任分级分工,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业监管职责。二是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保障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工作。三是强化建设单位职责,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有关要求,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制度要求。四是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二)从强化用工管理上,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一是明确劳动合同应当包含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等相关条款内容,并规定先签合同后进场。二是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本单位和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应当采用农民工电子实名制考勤,配备实现电子实名制考勤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项目现场农民工考勤信息,考勤记录按月向农民工公示。
(三)从强化资金管理上,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一是明确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一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对短期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可以采用现金方式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二是将每月建设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专户金额占进度款的比例下调至10%;明确每月滚动补足至10%,高于10%时实报实付;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明确无需按10%规定执行,可实报实付。三是规定工程已经全部完成且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经施工单位申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者地方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账户注销公示,公示30日期满且无欠薪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四)从完善支付保障上,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是结合交通实际,明确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留存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保函,并规定了该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证金监管责任。二是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明确同一设区市内缴纳保证金或者保函总计不超过300万元,每个施工标段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保函上限不超过300万元。三是将缴存工资保证金金额与信用等级相结合,细化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四是明确、细化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条件,规定保证金退还期限。
(五)从加强资金保障上,实施支付担保制度。一是对于支付担保形式,建议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等形式;考虑到交通建设项目基本为政府投资,建设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参考重庆做法,明确对于资金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二是对于担保金额比例,明确为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同时将支付担保金额与建设单位信用等级相结合,形成差异化支付担保。
(六)从强化检查考核上,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奖惩力度。《意见》明确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和曾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参建单位应当加大检查力度,必要时可以进行预警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扣减单位信用评分、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对于因相关违法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极端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在资金支持、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对其实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