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1-00213 分        类 政务服务事项(非许可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1-04-13
标        题 关于加强沿江船舶港口服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交审批〔2021〕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加强沿江船舶港口服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沿江八市交通运输局,江苏海事局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港口营商环境,加强沿江船舶港口服务备案和监管,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备案管理工作。对船舶港口服务备案事项,沿江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强化服务意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港口经营(普通货物)许可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审批〔2020〕33号)开展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当场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对人原因。

二、进一步明确船舶港口服务备案范围。本通知备案范围,主要包括在沿江港区范围内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油料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洗舱服务的船舶港口服务等事项。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是指在港区范围内,利用移动供油船、车以及固定式供油趸船提供油料供应的行为;船员接送服务指在港区内船与岸之间接送船员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前应对备案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备案通知书中注明此备案仅对其从事对应的船舶港口服务有效。

三、强化“审管”衔接和部门联动。交通运输部门完成港口服务船舶备案后应及时将备案信息通报给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港口服务备案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接受涉污作业船舶报告,并按照规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港口服务船舶作业中的违法行为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交通运输部门;各地可适时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共同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共同营造更好的经营环境。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海事局

                                  2021年4月12日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