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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1-00253 | 分 类 | 政务服务事项(非许可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1-07-14 |
标 题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发路东延快速化改造工程跨京杭运河桥梁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 ||
文 号 | 苏交审批函〔2021〕3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扬州市市政建设处:
《开发路东延快速化改造工程跨京杭运河桥梁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及《开发路东延快速化改造工程跨京杭运河桥梁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桥梁选址
拟建桥梁于G328京杭运河大桥上游1.2千米处跨越京杭运河扬州市区段航道,该段航道是《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17-2035年)》中的二级航道,上跨桥梁通航净空尺度须按二级航道标准控制。拟建桥梁桥位处河势总体稳定,通航水流条件良好。
拟建桥梁中轴线法线与航道中心线夹角为5.56°。拟建桥梁与扬州内河港扬城港区汤旺作业区规划岸线的距离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5.1.1节的要求,在扬州市交通运输局承诺修编调整扬州内河港规划,并在调整完成前确保桥梁安全距离内岸线不新建码头的前提下,同意设计报告提出的桥位方案。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航评报告》论证选用2000吨级货船(67.6米×13.8米×3.0米)、1顶+2×2000吨级顶推船队(180米×14.0米×2.6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拟建桥梁桥位处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7.3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3.33米论证合理。
(三)通航净高
同意《航评报告》采用拟建桥梁通航净高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应不小于7米的标准。拟建桥梁通航孔设计通航净高为7.08米,满足通航要求。
(四)通航净宽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拟建桥梁需采用单孔双向通航的要求。拟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150米,设计通航净宽为118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二)为确保桥梁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桥梁建设单位应结合桥位处通航环境和桥跨布置,设置相应桥名牌以及桥涵标。桥涵标及桥名牌应与桥梁同时设计、同步实施,并列入桥梁总概算。
(三)由于新建桥梁设计方案于水中落墩,且桥梁水中墩柱承台的位置与现有桥梁防撞墩位置存在冲突,工程的建设将会拆除现有桥梁防撞墩,并建设新防撞墩,为保障桥梁自身结构安全及桥区船舶通航安全,建设单位需补充桥梁防撞及导助航设施专项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查。桥墩应按照3000吨级货船和2000吨级顶推船队碰撞的标准中的较大值碰撞的标准进行防撞设计。
(四)桥梁竣工验收前应委托第三方对施工水域进行扫测并出具扫测结果报告,请航道、水上行政执法部门验收,确保施工水域无施工遗留物。
(五)工程建设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桥梁建设单位须妥善协调解决。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
(二)根据《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若占用航道、损坏航道设施,请将所涉及的航道赔(补)偿费用一并列入工程概算中。
五、其他事项
自本意见签发之日,拟建桥梁的桥位、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如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或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重新评价,并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14日